一团伙盗窃工厂93万元
南方日报讯(记者/郭文君 通讯员/张宇冰 黄小永 王晓平)凌晨时分,几人合伙“打的”到工厂附近,走一段路后翻墙而入,实施盗窃。仅一年多时间,这一犯罪团伙就在中山市南头镇及东莞市厚街、虎门等镇街的多个工厂作案35宗,涉案金额达人民币93万余元。
近日,经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黄某山等8个被告人有期徒刑。其中,被告人黄某山刑期最长,为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据查,2008年8月26日2时许,被告人罗某业伙同阿金、阿日、阿弟等,悄悄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一同搭上一出租车,行驶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某金属制罐有限公司附近停下。4人下车后,徒步走到该工厂附近,翻墙而入。由罗某业和阿弟在外面看风,阿金和阿日撬开该厂办公室的窗户,入室盗走联想牌液晶显示器一台(约值人民币2000元)、七喜牌液晶显示器一台(约值人民币1500元)及现金人民币8000元、银行支票7张。作案后,由阿弟销赃,所得赃款四人共分。
这是由被告人供述的第一宗盗窃案。在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他们以同样的方式作案34宗,涉案金额达93万余元。
2010年4月12日,公安人员在东莞市道滘镇某旅馆将8名被告人抓获,并缴获撬棍等作案工具一批。
检察机关介绍,该犯罪团伙有以下作案特点:作案时间选择在人们熟睡的凌晨2时到3时,合伙打出租车到目标厂区附近,趁人不注意时翻墙而入,潜入办公室或财务室偷盗笔记本、相机、首饰等贵重且便于携带的物品。
(2011年6月14日《南方日报》DC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