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动态
检察动态
我院派员支持虎门港首宗刑事案件公开庭
时间:2012-09-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院派员支持虎门港首宗刑事案件公开庭

 

830上午,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华等二人涉嫌盗窃一案,在案发地点虎门港新沙南作业区海昌码头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是虎门港公安分局成立以来办理的首宗刑事案件。我院公诉部门指派阚延生、符策榕出庭支持公诉,海昌实业有限公司、被害单位东莞市明盛能源有限公司的员工、多家客户代表及新闻媒体等近130人旁听了庭审经过。

本案被告人李某华与其儿子李某欢原在海昌码头经营煤炭船运。自20123月份以来,李某华、李某欢在其经营的锐丰838号船船头仓处设置船舱暗格,伺机在运输过程中盗窃客户委托装运的煤炭。2012611许,李某华、李某欢将被害单位的煤炭从海昌码头运往顺德糖厂的过程中,借机打开船头仓暗格,将6.41吨煤炭盗入船头仓(价值4935.7元)。次日,李某华等二人被随船押运员当场抓获。

庭审中,公诉人紧紧围绕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针对性地讯问,并出示本案多份有力证据,被告人李某华、李某欢当庭表示认罪。随后公诉人从本案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案件启示等方面发表公诉意见,并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综合答辩。最终,该案当庭宣判,认定两名被告人均构成盗窃罪,船主李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某欢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通过走进企业进行公开庭审,不仅给广大市民上了一场生动的法律课,增强了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同时还对那些心怀不轨的不法分子起到一定的警示和威慑作用,该案的公开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