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派员支持虎门港首宗刑事案件公开庭
本案被告人李某华与其儿子李某欢原在海昌码头经营煤炭船运。自2012年3月份以来,李某华、李某欢在其经营的锐丰838号船船头仓处设置船舱暗格,伺机在运输过程中盗窃客户委托装运的煤炭。
庭审中,公诉人紧紧围绕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针对性地讯问,并出示本案多份有力证据,被告人李某华、李某欢当庭表示认罪。随后公诉人从本案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案件启示等方面发表公诉意见,并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综合答辩。最终,该案当庭宣判,认定两名被告人均构成盗窃罪,船主李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某欢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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