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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民行检察宣传周——打击虚假诉讼案例五
时间:2016-06-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虚构借贷事实,取得权属争议房产

 

【监督方式】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法院采纳监督意见并撤销原调解书、涉案法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一、基本案情

    2011年5月20,卢某玲、段某因郭某借款120万元,卢某群、苗某因郭某借款60万元不予归还分别将郭某起诉到当地法院。法院当日立案、调解,于次日作出4份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郭某借段某、卢某玲的借款120万元,当庭给付10万元;借卢某群、苗某的借款60万元,当庭给付5万元,剩下欠款于201110月底前付清。同年68日卢某玲、段某、卢某群、苗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作出4份执行裁定书将郭某位于安阳市的某商住房9号楼1-6号营业房房产查封,并于63作出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郭某的上述12号房产抵偿110万元欠款给段某所有;56号房产抵偿110万元欠款给卢某玲所有;34号房产分别抵偿55万元欠款给卢某群、苗某所有。卢某玲等人持上述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房产部门办理了产权证书。案外人张某因发现其购买的上述房产已被卢某玲等人办理了房产证,不服法院的执行裁定,向检察机关举报,认为上述四起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执行案存在虚假嫌疑,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经查,安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祁某将其与他人联合开发的安阳市文峰区某商住房910号楼营业房以一房多卖的方式进行非法融资。祁某已于2013131被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郭某、段某等人因在祁某处集资的款项无法追回,而祁某为集资向他人重复抵押出售的安阳市文峰区某商住房9号楼1-6号营业房房产与张某所购买的房产发生纠纷,为了将上述房产据为己有,顺利办理房屋产权证书,郭某、段某串通熟人卢某玲等人帮忙,伪造借款借据,编造“被告身份”将自己诉讼到法院,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调解书。随后,郭某又通过法院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自己所谓的“房产”抵偿了债务,顺利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之后通过“回购”的形式将卢某玲、卢某群、苗某名下的房产据为己有。

二、审查情况

    检察机关调取了相关民事审判、执行案卷,经审查,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办案人员随即开展调查,通过依法调查案件当事人郭某、段某、卢某玲、卢某群、苗某、黄某等人及依法询问了案件的审理法官及执行法官并查阅法院内部相关记录,查明:审理法官当天立案,当天调解,程序严重违法,对案件事实不进行严格审查;审理法官为了完成法院规定的节假日巡回办案、开庭审理案件的任务而编造虚假时间、地点、周末一天“奔波”五个地点调解案件;执行法官未对当事人用于抵偿债务的房产进行审查核实就下达“以房抵债”的执行裁定书及房产部门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违法情形。

三、监督情况及对相关人员的处理

检察机关认为,卢某玲等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原审法院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就调解结案,致使产权不确定的房产被查封执行,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根据相关规定,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对上述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并作出裁定撤销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该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安阳市房产管理局也对上述案件已经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书予以撤销。法院对该系列案件的审理法官予以通报批评;对案件的执行法官作出了行政记过处分。

四、案件点评

    2011年以来,安阳市非法融资现象频发,一些融资人为挽回或减少损失不惜以身试法,规避法律规定,以虚假的诉讼取得产权不确定的财产,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安阳市两级检察院民行部门制定了周密的调查方案,详细列出询问当事人、证人提纲,选准突破口与切入点,仔细分析线索,组织询问当事人,及时固定证据,成功查处了该系列虚假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