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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民行检察宣传周——打击虚假诉讼案例三
时间:2016-06-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虚构借贷事实,非法买卖“小产权房”

 

【监督方式】抗诉

【监督结果】法院采纳监督意见并撤销原调解书、涉案法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一、基本案情

    邓某平与邓某党系姐弟关系。20066月,邓某党以15万元价格购买郝某在河南省南阳市的宅基地一处。后邓某党将该处地皮以原价转让给了邓某平。邓某平在该处地皮上建四层八套单元房一幢。该幢房屋无审批手续,系违法建筑。为了办理房产手续,邓某平与邓某党协商,虚构债务关系,由邓某党给邓某平出具借据一张。2008221,邓某平持该借据起诉邓某党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邓某党偿还借款37万元。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邓某党欠原告邓某平人民币37万元,被告保证在2008310前付清,逾期不还被告自愿以南阳市的房产抵偿欠款。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生效后,邓某平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管部门为邓某平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124月,当地检察机关听说城区有人专门通过“司法确权”,把“小产权房”变成“商品房”,经对当地法院2007年以来办理“确权登记”的相关案件进行排查,从中发现了邓某平与邓某党民间借贷纠纷等11起存在严重问题的案件。

二、审查情况

    检察机关通过调取案件的审判卷和执行卷,走访大量案件当事人,调阅法院近50本卷宗,对承办法官进行询问,最终查明:该11起案件发生在2007年至2009年之间,基本都是被告没有经过合法的审批,在集体用地上建成一批“违法建筑”。为了顺利取得房产证,原、被告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关系,并经法院调解,把“违法建筑”拿来“抵偿债务”。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即向原审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根据生效的调解书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房管部门,房管部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法发〔20045号文件《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不对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仅依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当事人办理涉案房产登记手续。

三、监督情况及对相关人员的处理

    经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对案件和相关人员向法院分别提出抗诉和建议。该11起案件,除了2起案件因无法送达当事人外,其余9起案件全部进行了重新审理,再审法院最终分别以调解、当事人撤诉、撤销原调解书等方式结案,9起案件全部得到纠正。原审案件承办法官郜某、杨某、娄某、李某等人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记过等处分。

四、案件点评

    近年来,部分法院片面追求高调解率,以“判”促“调”、以“判”压“调”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法官本应对涉及房产权属、界址是否清晰、四邻是否有纠纷等基本事实进行核实,却依据“当事人主义”原则,怠于行使调查权,违法出具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该检察机关办理的这一批“小产权房”监督案,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上做了一次有益的探索,蕴含着一定的司法实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