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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民行检察宣传周——打击虚假诉讼案例二
时间:2016-06-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虚构借贷事实,规避深圳房屋限购政策及应缴税费

 

【监督方式】纠正违法通知、移送犯罪线索

【监督结果】法院采纳监督意见并撤销原调解书、涉案法官和当事人被追究刑责

一、基本案情

    郑某与深圳居民陈某、廖某于2012425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买方郑某购买卖方陈某、廖某位于深圳市的房屋一套,双方合同约定该房的价格是1500多万元,卖方应当于2012624之前履行完毕交房和过户手续,郑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70万元首付款,并交付了380万元的监管资金。后郑某发现该房已经被陈某、廖某以“抵债”的方式转让给刘某,并由法院强制执行了过户手续,致使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郑某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举报,认为上述欠债是虚构的债务,法院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经查,201256,陈某、廖某将本案房产以16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并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书》。为了掩盖一房二卖的事实,陈某、廖某勾结刘某、房产中介人谢某、当地法院法庭庭长梁某,虚构了10万元欠款的虚假诉讼,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将价值1630万元的房产以物抵债,抵偿了并不存在的“10万元的债务”。随后,法院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派法官梁某到深圳完成房产强制过户手续。

二、审查情况

    检察机关受理后,调取了法院原审诉讼卷宗,发现该民事调解书出具的时间是在业主陈某、廖某与郑某签订合同之后,且以价值1000多万元的房屋抵销10万元的债务,明显不符合常理。检察机关认为存在重大虚假诉讼嫌疑,民行部门会同自侦部门开展联合调查。最终查明:20126月份,深圳市房产中介人谢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法院的庭长梁某,同时请梁某帮其办理一些深圳市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126月底至9月初,梁某多次带着事先盖有法院公章的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等诉讼文书到深圳,在没有审核案件真实性、双方居住地真实性、双方债权是否真实存在以及双方是否愿意调解等程序的情况下,共为谢某办理了深圳房屋交易过户虚假调解案件129件,至201333,已完成强制过户127件,规避各种税费12070605.70元。谢某为了感谢梁某,分10次送给梁某共32万元现金。此外,谢某还转给梁某的农行账户13万多元的诉讼费,交现金12000元的诉讼费,诉讼费共计14万多元。梁某办理的129件案件中,包括刘某诉陈某、廖某以房抵债案。

三、监督情况及对相关人员的处理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廖某等人的行为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扰乱了审判秩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对上述案件的民事调解书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撤销。因本案相关人员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当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将梁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级法院作出了刑事判决,梁某因犯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谢某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四、案件点评

    该案的成功办理,发挥了检察一体化的办案优势,整合检察资源,积极发挥能动性,以小见大,延伸影响,不仅揪出该案中的涉案人员,也刮起一股“纠错”之风,给那些试图通过人为虚构债务、恶意串通、蓄意造假等手段来获取不当利益的当事人予以重击,拉下一大批害群之马,维护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同时也为以后办理此类虚假诉讼案件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