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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民行检察宣传周——打击虚假诉讼案例九
时间:2016-06-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虚构欠款事实,侵吞国有资产

 

【监督方式】检察建议、移送犯罪线索

【监督结果】法院采纳监督意见并撤销原调解书、涉案当事人被追究刑责

一、基本案情

    19921月,海南省某文化经济发展总公司提供位于海口市的一块2251.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与国有企业海南某贸易公司合作建国际文化大厦。19956月国际文化大厦项目缓建,海南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代表海南某贸易公司与海南某物业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签订合同,利用国际文化大厦用地合作建购物商城。在合作过程中,海南某物业投资公司为海南某贸易公司代垫购物商城工程款67.5935万元,海南某贸易公司已还19.2781万元。

    20036月,杨某起草了一份《欠款确认书》,要求海南某贸易公司确认债务278.3701万元,黄某让海南某贸易公司人员盖章加以确认。2003108,杨某以海南某物业投资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南某贸易公司,要求偿还欠款共计人民币188.3701万元及利息113.8759万元。并向法院递交了协议书、欠款确认书等证据材料。海南某贸易公司人员出庭应诉承认海南某贸易公司欠海南某物业投资公司债务278.3701万元。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海南某贸易公司偿还海南某物业投资公司188.3701万元及利息。200416海南某物业投资公司申请执行,海南某贸易公司与海南某物业投资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海南某贸易公司将上述2251.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价人民币358.3701万元抵偿所欠海南某物业投资公司的债务及利息。20089,该土地使用权过户到海南某物业投资公司名下。

    检察机关在办理海南省某文化经济发展总公司执行申诉案中,发现海南某物业投资公司提供的欠款证据存在疑点,海南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与海南某物业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存在通过虚假诉讼侵吞国有资产的嫌疑。

二、审查情况

    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调取法院原审诉讼卷宗审查并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后,发现本案涉嫌职务犯罪,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反渎部门查处。反渎部门立案侦查查明:在海南某物业投资公司与海南某贸易公司合作建购物商城期间,为感谢黄某的帮助,杨某先后四次送给黄某共计32万元,20036月杨某起草了一份《欠款确认书》,要求海南某贸易公司认可虚假债务278.3701万元,黄某让海南某贸易公司人员盖章加以确认。之后,杨某以海南某物业投资公司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海南某贸易公司,并提交了虚假债务的协议、欠款确认书等虚假证据材料。诉讼期间,黄某明知债务是虚假的情况下,仍交代公司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时承认海南某贸易公司欠海南某物业投资公司上述债务,并不作任何答辩,导致法院采信了海南某物业投资公司的虚假证据材料,认定海南某贸易公司应向海南某物业投资公司支付上述欠款,最终杨某、黄某相互勾结,通过虚假诉讼等手段共同侵吞国有财产368.4211万元。

三、监督情况及对相关人员的处理

    检察机关认为,原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遂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20129月,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书,认为海南某物业投资公司提供的部分证据系伪造,海南某贸易公司应偿还的垫付款为483154.45元及利息,原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海南某贸易公司偿付海南某物业投资公司人民币483154.45元及利息,驳回海南某物业投资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62作出刑事判决,判决黄某、杨某均构成贪污罪,且杨某还构成职务侵占罪、行贿罪,黄某还构成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二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1212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点评

    近年来,一些不法者与国企个别高级管理者相互勾结,沆瀣一气,通过伪造证据、虚增债务等方式进行虚假诉讼,达到侵吞国有资产的非法目的。此类虚假诉讼既侵害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又严重损害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在深入分析本案疑点的基础上,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及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并配合查办工作,使相关人员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同时,运用再审检察建议进行监督,促使法院撤销虚假诉讼民事判决。此案的成功办理,不仅给那些试图通过虚假诉讼侵吞国有资产的不法者予以重击,同时也为以后办理此类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积累了有益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