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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民行检察宣传周——打击虚假诉讼案例六
时间:2016-06-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虚构租赁事实,逃避法院生效文书执行

 

【监督方式】抗诉、移送犯罪线索

【监督结果】法院采纳监督意见并撤销原判决书、法院对涉案当事人处以罚款、涉案当事人被追究刑责

一、基本案情

广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因拖欠商业贷款被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广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负责清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的欠款本息共计30721967.65元。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有关法院执行,2010113,该指定法院将广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所属的码头用地3885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43703315元的价格公开拍卖。

201012月,刘某等九人分别向广州市某基层法院起诉广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称刘某等九人与广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于200712月分别订立《运输车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刘某等九人出租车辆给广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广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每月对每台车支付租金,并对租金的数额及支付时间等作了详细约定,但广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违约,屡屡拖欠租金,诉请法院判决:1、解除双方之间的《运输车辆租赁合同》;2、广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欠付租金、滞纳金共计9346万余元。开庭审理期间,刘某等九人均委托律师李某为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审判长对广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广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对刘某等九人的诉求表示完全同意。2011121,该院作出9份民事判决书,判令:1、解除刘某等九人与广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签订的《运输车辆租赁合同》;2、广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在扣除已付的合同保证金后,应支付租金、逾期滞纳金共计9346万余元给刘某等九人。刘某等九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持该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至被指定执行的有关法院申请参与拍卖款的执行分配。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向当地政法委反映情况,认为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当地政法委召集政法机关开会,当地检察机关获悉本案情况,决定依职权进行监督。

二、审查情况

    检察机关调取了法院原审诉讼卷宗,发现9名原告几乎在同一时间向法院起诉,被告均为广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9名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均为律师李某,广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为钟某,9宗案件的判决均以当事人自认作为定案依据,在诉讼中均不存在实质性的诉辩对抗。该院认为存在重大虚假诉讼嫌疑,于是立即启动调查核实程序,民行部门会同反渎部门、公安机关展开联合调查,包括对诉讼参与人钟某、李某、刘某及案外人黄某进行分别询问,并对广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委托钟某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法院对钟某制作的《询问笔录》委托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证实,两份文书上钟某的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最终查明:广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负责人钟某,为参与对公司执行款项的分配,在案外人黄某介绍下,串通律师李某、伙同公司职员刘某,伪造了《运输车辆租赁合同》、《催收通知书》等证据,虚构合同关系,9名原告均为钟某的亲属、公司员工或关联公司。在骗取法院判决书后即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执行款分配。因本案相关人员已涉嫌刑事犯罪,该院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处理,并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抗诉。

三、监督情况及对相关人员的处理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均系伪造,符合以虚构事实取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的情形,依法应当再审纠正,遂向法院提出抗诉。 

20138月,法院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根据刘某等九人于2013723向再审法院的陈述以及结合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认定广州市某基层法院于2011121作出的民事判决,其主要事实证据均系原审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伪造,上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撤销该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驳回刘某等九人的诉讼请求或起诉。同时,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刘某和广州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分别罚款3万元和80万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将钟某、李某、黄某、刘某涉嫌犯罪一案移送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刑事判决,钟某因犯妨害作证罪,黄某、李某、刘某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均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案件点评

    本系列案是广州市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虚假诉讼的成功案例,特别是在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和依职权调查取得证据的使用方面探索了一定的经验。本案的关键是《询问笔录》和《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的真伪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委托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且检材均从法院卷宗取出直接提供给鉴定机构,检材来源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促使再审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并对本案作出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