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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民行检察宣传周——打击虚假诉讼案例十一
时间:2016-06-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虚构借贷事实,非法转让采矿权及逃避应缴税款

 

【监督方式】抗诉

【监督结果】法院采纳监督意见并撤销原调解书

一、基本案情

    2011年8月25,芜湖某投资有限公司与私营矿主杨某签订一份价值1200万元的转让绩溪县某石英脉水晶矿的转让协议。201192,芜湖某投资有限公司将首笔转让款710万元汇入杨某个人账户。

    20119月,芜湖某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任某与杨某签订了一份时间为201116800万元的协议,约定:芜湖某投资有限公司向杨某提供本金为8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5个月,若杨某到期未能还款则以抵押的绩溪县某石英脉水晶矿全部资产归芜湖某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用于归还借款。杨某与芜湖某投资有限公司并未就绩溪县某石英脉水晶矿在当地国土部门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而是将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原件交给了芜湖某投资有限公司。

    2011年9月5芜湖某投资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归还800万元借款。经法院主持调解,芜湖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杨某于当日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以此调解协议为依据制作了调解书,确认当事人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杨某同意以其所有的绩溪县某石英脉水晶矿的矿山开采权及矿山现有建设及道路作价人民币800万元,于本调解协议生效时抵偿给芜湖某投资有限公司;杨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五日内负责将前述矿山开采权变更登记至芜湖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2011915,芜湖某投资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2011919,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绩溪县某石英脉水晶矿的采矿权人由杨某变更为芜湖某投资有限公司,并向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随后市国土资源局将采矿权人变更为芜湖某投资有限公司。

    当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办理被告人任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告人杨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两起案件中发现,芜湖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存在双方当事人虚构借款事实、伪造借款协议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形,遂将线索移送给市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审查处理。

二、审查情况

    市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先到国土、税务部门调取材料,并通过摸排,排除了司法审判人员与当事人相勾结的可能之后,再向法院调取案卷进行审查,同时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询问,最终查明:该案中800万元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转让矿山采矿权和逃避相关税费的目的,在20119月由芜湖某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任某与杨某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该协议还约定以杨某名下的涉案矿山作为抵押,之后芜湖某投资有限公司凭借该虚假协议将杨某起诉至法院,骗取了法院调解书和执行裁定书。

三、监督情况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芜湖某投资有限公司和杨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向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同级人民法院收到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后,将该案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芜湖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双方当事人为达到非法转让采矿权及逃避应缴税款的目的、伪造债权债务凭证、进行虚假民事诉讼的典型案件。该起虚假诉讼案件既危害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正常监管秩序,又给国家造成数十万元税收损失。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牢牢围绕“虚假诉讼”和“损害国家利益”这两个基本点进行审查和取证,以扎实的证据作依托,最大程度上确保了案件质量,促使法院及时撤销了虚假调解书,凸显了检察机关在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方面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