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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民行检察宣传周——打击虚假诉讼案例十九
时间:2016-06-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虚构欠款事实,骗取法院生效支付令

 

【监督方式】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法院采纳监督意见并撤销原支付令

一、基本案情

    2005年1月21,吴某向湖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及利息共计840万元。同日,某区法院根据吴某提交的支付令申请书、购房合同及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向吴某出具的承诺函等,发出了支付令: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吴某违约金及利息共计840万元。同年216日,吴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支付令。同年220日,法院作出裁定:冻结、划拨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8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

    2005年10月27,湖南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某区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给付欠款486.8万元。同年1028日,某区法院根据湖南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支付令申请书、协议书等,发出了支付令: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湖南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欠款486.6万元。同年1115日,湖南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某区法院申请执行该支付令。2006619,某区法院作出裁定:冻结、划拨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26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926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4926000元价值的其它财产。

     2006年10月12,湖南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某区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1150.053万元到期债务。同日,某区法院根据湖南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支付令申请书、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湖南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书等,发出了支付令: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湖南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欠款1150.053万元。

    201110月,市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某区法院审判员陈某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赵某涉嫌受贿、民事枉法裁判犯罪系列案件中发现,上述支付令案件当事人涉嫌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后将该线索交由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二、审查情况

    某区检察院受理后,调取了原审诉讼卷宗,询问了吴某、湖南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湖南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某、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胡某等人。最终查明:2005年,湖南某投资公司意欲收购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大厦,在向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收购款后,发现该大厦消防设施不合格,收购风险太大,决定放弃收购,并要求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收购款。为促使收购成功,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授意该公司法律顾问胡某虚构事实,分别制作了吴某、湖南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三方与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虚假债权债务资料,并以上述个人和公司的名义向某区法院申请支付令,致使某区法院错误作出3份支付令,确认前述三方对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拥有虚假债权合计2400余万元。从而使湖南某投资公司误以为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自己支付的1000万元收购款难以收回。迫于形势,湖南某投资公司只好继续收购该大厦。

三、监督情况及对相关人员的处理

    某区检察院认为,吴某、湖南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三方与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凭虚构的债权债务资料向某区法院申请支付令,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某区检察院向某区法院发出了3份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院撤销前述支付令。某区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作出了民事裁定书,撤销原支付令,驳回原申请人的申请。

    某区检察院又针对已经申请强制执行的吴某案、湖南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案,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某区法院撤销原执行裁定。某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撤销原执行裁定,驳回原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四、案件点评

    这是湖南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起支付令监督案件。虚假支付令案件同其他虚假诉讼案件一样,对司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及公信力都造成了严重损害。某区检察院通过办理前述支付令虚假系列案件,全面调查核实证据,在没有先例可以遵循的情况下,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促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裁定撤销原支付令,既为办理同类型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又对民事检察监督范围的拓展作出了有益尝试,并能促进法院增强案件审查意识,减少、防范虚假诉讼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