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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民行检察宣传周——打击虚假诉讼案例十八
时间:2016-06-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虚构拖欠劳动报酬事实,逃避债务

 

【监督方式】抗诉

【监督结果】法院采纳监督意见并撤销原调解书

一、基本案情

    2010年9月28,大连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梁某为本人及大连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清欠办主任张某等10人分别出具了200812月至20109月的10张工资欠条,工资总计510万元(其中欠梁某工资105万,欠张某工资176000元等)。上述10张工资欠条中的担保人为大连某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10108,梁某本人、张某分别代理其他9人以拖欠工资为由向法院提起10起诉讼,分别要求大连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述10名原告的工资总计510万元,大连某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0101013,法院作出10份民事调解书,确认大连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欠梁某、张某等10名原告工资总计510万元,大连某牧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25月,大连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认为上述工资欠条均系虚构的债务,调解书侵害了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二、审查情况

     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大连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0811月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应当解散并予以清算,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且尚有近1400万元的债务有待执行。此间,大连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旅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动迁办公室签订了一份《动迁补偿协议书》,在旅顺某物流园项目中得到了动迁补偿费950余万元,该补偿费暂未发放。通过对相关人员工作单位、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查明该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确系伪造。当事人相互串通,意图利用虚假调解达到在动迁款中优先受偿工资款的目的。

三、监督情况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在审理上述10起调解案件中,对当事人伪造证据、侵犯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属违法调解,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中院裁定指令再审。201212月,原审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上述10份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梁某、张某等10名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点评

    我国《企业破产法》注重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规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费、伤残补助等作为第一序列优先受偿。然而这条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却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企图借机逃避债务、谋取非法利益。该10起案件办结后,家住外地的王某等十余名债权人闻听此讯,不顾路程遥远,亲手将一面书有“匡扶正义,服务于民”锦旗送到市人民检察院,表示谢意。该10起案件的成功办理,避免了动迁款被非法侵吞私分的情况发生,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从而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该案件被大连市政法委评为2013年全市十大精品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