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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公诉部依法派员出席宋利斌等2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的公开宣判
时间:2018-08-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院公诉部依法派员出席宋利斌等29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的公开宣判

 

2018817日上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宋利斌等2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在牛山法庭进行一审判决公开宣判,我院公诉部派员出庭听取判决结果并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宣判过程中,审判长着重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阐明了认定以宋利斌、刘金涛为首的犯罪团伙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理由,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利斌、刘金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钟永丰等24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予以支持,另外还对公诉机关依法追诉被告人宋利斌等人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及非法拘禁罪等遗漏罪行全部予以认定。最终本案主犯宋利斌、刘金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该案的成功判决,有力地打击了辖区内操纵、经营赌场的黑社会势力犯罪,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法律监督作用,也彰显了检察机关有黑必扫、除恶务尽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