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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的“规训”与“惩罚”
时间:2020-09-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现实生活中的“规训”与“惩罚”

 

                  —读福柯《规训与惩罚》有感

                      综合业务部员额检察官 潘柔静

 

读福柯的《规训与惩罚》,是偶然的缘分,首先富有批判精神的作者进入了我的视线。作者米歇尔·福柯是 “20世纪极富挑战性和反叛性的法国思想家。福柯的大多数研究致力于考察具体的历史,由此开掘出众多富有冲击力的思想主题,从而激烈地批判现代理性话语。”这是本书扉页对作者的介绍。可见,本书的批判精神是其具有可读性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书回顾了17世纪以来法国刑罚的发展,阐述的主题是“规训”的普遍存在。米歇尔·福柯一针见血地指出刑罚的温和化只是当权者权衡利弊之后的更为聪明的选择,他将刑罚的演变进程称为政治技艺的精湛化,“力求用一种精心计算的惩罚经济学来控制犯罪”。不仅如此,此种技艺的运用已经逐渐渗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修道院、军队、工场甚至学校。这些笔墨均能反映出其对法国政治史有着深刻入微的洞察。

有读者发出诘问:“伴随我们一生的各种档案资料难道不是‘永不结束的卷宗的裁决’,没完没了的阶段性考察评估难道不是‘永无终止的审判’,繁琐具体的纪律、规则、条框难道不是‘与冷酷好奇的检查交织在一起的精心计算的宽大刑罚’,从不止歇的被排列名次的彼此竞争难道不是‘根据一种不可企及的规范测量差距又竭力促成无限逼近该规范的运动程序’,评判与记录我们的人无论是家长、教师、医生,不正是履行监视与登记职能的‘法官’?”

甚至有读者认为“规训”的普遍存在正是悲哀的所在:“我们心甘情愿被打上印记,被区别对待,被监视记录,被评估审判,发自内心地认为这是美好生活的意义。”

笔者认为,这种发自肺腑的“呐喊”或有其现实基础,但也未免有失偏颇。任何一种合理的观点,无限扩张、泛化后也会得出荒谬的结论。站在更宏观的角度,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丛林法则从未失效,进化论一直掌控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从未在文明社会消弭过,文明社会对意识形态的需求就像对秩序的需求一样。与其说社会上充斥着人与人的竞争甚至斗争,不如说是人需要自我超越而需要规训自己,制度本身只是手段,人类超越自身才是目的所在。

按照福柯此书的观点,规训就是一种深思熟虑的“惩罚”,一种隐藏在一种普遍的社会功能下面、相对封闭的强制制度,如上所述,军队、工场、学校里的人都被规训所干预。那么规训本身是否一种惩罚?规训的本义是什么?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读书时代,“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是大多数人奉行的座右铭,脱颖而出是每位寒窗苦读的学子的首要任务;步入社会之后,即便有诸如“成长大于成功”此类的观念深入人心,也很难证实成长本身是不需要“吃苦”的。或者可以这样问:吃苦本身是不是惩罚?

规训本身是否会必然导致惩罚?这是另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优胜劣汰,在规训中败下阵来的一方被淘汰难道不是对他的惩罚吗?或者可以这样问:失败是不是惩罚?

笔者认为,这和实质上的惩罚相去甚远,不能将所有肉体上的困苦和精神上的受累全然等同于惩罚。作为现代语境下的一种较好的解困办法和解忧路径就是将工作、学习和生活分开,这也恰恰是现代人的行事准则,约束肉体(自律)、修炼心灵(自省)、壮大灵魂(自强)是一门永无停息的必修课。

然而,即便能够做到以上三点,生活也不是一帆风顺。若遇上权力的腐化、权利义务分配不合理又当如何?这又是不是一种惩罚?众所周知,体制内的人们之最大痛苦莫过于某些人游离于体制之外,游离于正当的规训与惩罚之外。若说有章可循的惩罚是一种不得已的负面能量,那么因为缺失公正感而带来的焦虑、愤怒就是极具破坏力的危险因子。这就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产生的根源。

读罢此书,掩卷沉思之际,不由地考虑起现实命题来。不稳定因素就像社会肌体的“自由基”,成为隐藏在肌体内部的潜在杀手。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看待不稳定因素?福柯在书中对此问题也作了正面分析。

监狱为何暴动?福柯认为“不在于环境是否太严酷或太令人窒息,太原始或太有章法,而在于其本身作为权力工具和载体的物质性,在于权力本身不具有可惩罚性”。

我们必须遗憾地承认和正视以下事实:在现有的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下,都客观地存在被忽视和没有被妥善安排的人群,都存在制度漏洞和错误。往往法律规定空白的领域都伴有“聚众”、“围观”抗议等非理性现象或者说不稳定因素的出现,那是为“权利”斗争的一种表达,大至社会,小至学校,例如学生宿舍因为没水供应而发生暴动。归根结底,是因为权力缺乏来自权利的制约。

良法是良好社会秩序的基础,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规定明确的救济途径恰恰是良法的必备要素。郝劲松告赢铁道部门不提供发票案则反映出在法律的保护下,只需一人之力便可对抗强势部门的不作为。所以避免上述非理性现象发生最好的办法就是立法明确可行的救济途径,用权利制约权力(当然对于这种非理性现象的容忍程度和法律评价各国不尽相同,如法国允许罢工,但我国原则上禁止示威和游行,这是另一码事)。

若我们追求良法,则必须采用合乎法律的手段和途径,这至少包括了三方面的要求:一是对现有法律的尊重,哪怕它显得没那么完善;二是有足够的耐心,哪怕这需要花费较长的一段时间;三是认识到无论多么完善的法律体系下都无法消除违法犯罪,但还应执着于良法的追求。这最终涉及到另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的信仰,培养国人对法律的信仰,能够最大程度减少不稳定因素。

良好的法律,既是科学规训的基础,又是合理惩罚的依据,而良法的生根发芽最终要取决于对法律的信仰。至此,不得不再次想起几千年前苏格拉底在绞刑架下对法律的终极思索和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