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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诉讼权利义务 (审查起诉阶段)
时间:2024-04-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鉴定人诉讼权利义务

(审查起诉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作为本案的鉴定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控告权

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

2.获得保护权

如果因在诉讼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你有权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保护。

如果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你采取保护措施。

3.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权

你有权要求对你进行询问的检察人员向你出示证明文件。

询问笔录应当交给你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你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

二、诉讼义务

1.依法如实鉴定、出庭作证的义务

你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地进行鉴定故意作虚假鉴定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依法通知你出庭作证的你应当出庭作证;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出具鉴定意见并签名的义务

你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上签名。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对知悉的案件情况或材料保密的义务

经核对无误后你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

你对于因在鉴定过程中知悉的案件情况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