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查询须知
第一条 案件查询是指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供依法应当公开的检察环节案件办理情况的查询。
第二条 案件查询分窗口查询、电话查询及网络查询三种方式。在未经核实身份前,综合查询管理员不接受查询要求,查询案件是否已经移送到检察院除外。
第三条 查询人查询案件需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查询人为律师,须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查询人为非律师,须查验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等。
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第四条 查询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即可查询案件的基本信息。
第五条 查询人资格或查询要求不符合规定的,综合查询管理员可以拒绝查询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案件查询受理时间:上午9:15-11:45,下午13:15-16:45。
第七条 窗口查询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莞长路152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查询电话:0769-81582801;网络查询:微信服务号“东二区检案管”;监督电话:0769-38928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