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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成功办理全市首宗海洋生态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06-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院成功办理全市首宗海洋生态环境污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月15日下午,我院提起的熊某徕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牛山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这是全市首宗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6年2月1日,熊某徕承租了本市虎门镇一铁皮厂房,开设了一间洗水厂。2016年8月底开始,熊某徕和一名李姓男子(另案处理)合股,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环保手续,也未配备防治污染设备的情况下,将洗水厂改为电镀厂,熊负责该厂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生产期间,该厂电镀工序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厂外下水道,再流到交椅湾近海。2016年11月10日,该电镀厂被环保部门发现查封。经检测,该电镀厂排放的废水中,总铬超21.4倍,总镍超727倍,总铜超372倍,总锌超30.4倍,总铁超76.5倍。2018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将熊某徕抓获。

2018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公益诉讼检察君认为,生态环境保护是我们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监督领域,也是我院试点推行公益诉讼“三位一体”办案机制的重要突破口,我们必须突破生态环境无法鉴定、鉴定费用高、诉讼和裁判执行程序不明确等问题,探索出检察机关自行运用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环境修复费用的路径来。于是,我院开启了追究污染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的“探索之路”。

2019年1月25日,我院对熊某徕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审查。1月29日,我院通过《检察日报》履行公告程序,没有其他机关和相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紧接着,我院通过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多次向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并与市生态环境局召开座谈交流会议等方式,就本案生产废水的排放量、治理单位废水成本价格、经下水道后的最终流向地及其环境功能区划进行调查核实。经查,熊某徕电镀厂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厂外下水道约60吨,每吨治理成本60元。该废水通过下水道排进原沙角电厂煤灰池再溢流到交椅湾近海(交椅湾近海环境功能区划为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执行海水水质第三类标准,环境功能区敏感系数为4)。参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虚拟治理成本法运用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以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计算,熊某徕应承担其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费用14400元(即60*60*4=14400元)。

为确保熊某徕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的顺利赔付与执行,我院公益诉讼检察君向熊某徕及其委托代理律师进行释法说理并听取其意见,熊某徕对该虚拟治理成本法所计算出来的数额表示认同并愿意赔付。同时,就本案的诉讼程序、诉讼请求和后续的裁判执行等细节,我院与审理法院进行沟通交流并达成共识。

2019年4月12日,我院认为熊某徕直接把超过国家允许排放标准且含有重金属的电镀废水违法排放到近海水域,污染了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熊某徕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熊龙徕在本市范围发行的报刊上,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按照环保部门虚拟治理成本法所计算出的相关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400元。

同年5月15日下午,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我院指派检察员刘适强出庭支持公诉及代表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行职务,熊某徕家属近10人旁听了庭审。庭审中,刘适强检察员先就熊某徕犯罪事实的认定等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和辩论意见,随后重点就熊某徕对环境侵权的事实、后果、诉前公告等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和发表意见,现场并对熊某徕进行释法说理。熊某徕当庭悔罪、道歉,并事先委托家属当庭带来赔付款表示愿意赔付。本案已于6月4日正式宣判。

本案是我院紧扣高检院开展“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履行公益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我院试点推行公益诉讼“三位一体”办案机制的重要探索举措,体现了我院守护辖区“绿水青山”生态环境的决心。接下来,我院将继续深耕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工作,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生态文明建设,打造“湾区都市、品质东莞”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