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提起房屋确权诉讼,损害国家利益
【监督方式】检察建议、移送犯罪线索
【监督结果】法院采纳监督意见并撤销原调解书、涉案法官被追究刑责
一、基本案情
2010年2月4日,龚某等十人分别起诉启东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其归还购房款。2010年2月10日,法院经调解要求启东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归还龚某等十人购房款并赔偿其经济损失。调解书生效后启东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并未实际履行,而是与龚某等十人达成一份新的协议,将其名下的位于启东市的12套养生公馆依据债权数额的多少分别折抵给龚某等十人。协议还约定,自2010年3月1日起上述房地产权分别归龚某等十人所有,启东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然而,根据当地国土资源局于2004年7月发布的竞买须知,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为娱乐用地,养生公馆不得销售和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亦注明养生公馆为非居住建筑,不得对外出售。为获得房屋所有权,龚某等十人隐瞒该房产不得出售的情况,又于2010年4月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对案涉养生公馆的所有权,意图通过诉讼方式骗取法院文书,以达到养生公馆产权过户的目的。法院经主持调解,最终确认了龚某等十人的房屋所有权,并要求启东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导致该系列案件顺利进入执行程序。
二、审查情况
检察机关调取了法院相关案件卷宗,快速确定案件疑点,并派员前往房屋产权交易所进行外围排查,快速搜集书面证据。同时,该院精心制定询问方案,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最终查明本系列案系虚假诉讼案件。
三、监督情况及对相关人员的处理
2013年4月19日,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10份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进行再审,并建议法院撤销涉及本案的8份执行裁定书。2013年5月20日,法院回函告知已撤回协助执行通知书并执行回转。2013年10月18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对该10起案件进入再审。 经再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2013年7月13日、20日,检察机关反贪局分别对施某涉及行贿一案,以及黄某、顾某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2014年1月27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2014年2月20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八万元。
四、案件点评
本系列案件涉及人数多,但突破时间短,影响大,充分体现了基层检察机关日渐丰富的虚假诉讼案件查办经验:一方面争取时间,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本就存在互相串通的关系,因此在外围调查和口供突破等方方面面都要注重一个“快”字,不给当事人留有串供的机会;另一方面整合力量,民行检察干警侦查经验相对不足,因此案件突破过程中,自侦部门要给予力量支持。这些经验的总结为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