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动态
检察动态
2016民行检察宣传周——打击虚假诉讼案例七
时间:2016-06-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虚构借贷事实,逃避法院生效文书执行

 

【监督方式】检察建议、移送犯罪线索

【监督结果】法院采纳监督意见并撤销原调解书、涉案当事人被追究刑责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27,冯某等三人因彭某(冯某之夫)在受马某、文某燕(两人系夫妻关系)雇佣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马某、文某燕赔偿各项损失500347.37元。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马某、文某燕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冯某等三人支付彭某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58965.87元。宣判后,马某、文某燕提起上诉,后因其未缴纳上诉费,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011年4月6,文某军以马某、文某燕借款11万元经催要未予归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马某、文某燕归还借款。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马某、文某燕于2011430前向文某军一次性支付借款11万元。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后文某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文某军与马某、文某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马某、文某燕以位于三合镇桂香村的一套房屋(扣除属于胥某所有的60平方米)及楼房前的彩钢瓦平房三间抵偿所欠文某军债务11万元;马某、文某燕在文某军办理该房屋相关产权和拆迁安置手续时,应予协助、配合,产生费用由文某军承担。冯某等三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认为马某、文某燕为了逃避生效民事判决执行,与文某军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进行虚假诉讼,达到马某、文某燕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目的。

二、审查情况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文某燕、马某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向当地公安机关移送线索;调取了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相关证据材料后查明,文某燕和文某军均供述借款数额的虚假性和借条中落款时间被写成201012月的,目的就是将文某燕的房子不被冯某等三人执行走。

三、监督情况及对相关人员的处理

当地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文某军与文某燕、马某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法院采纳监督意见并启动再审程序。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文某燕、马某明知彭某的亲属提起生命权纠纷一案判决后,可能承担赔付义务,与文某军、苗某恶意串通,向原审原告文某军出具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虚假的借条一张,原审原告持该借条提起民事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原审原、被告为了达到非法目的,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致使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其达成的调解协议错误的进行了确认。原审原、被告为了进一步实现逃避履行因彭某死亡而应承担的巨额赔偿义务,通过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方式,将文某燕、马某夫妻共有的房屋折价抵偿给文某军,致使文某燕、马某丧失赔偿能力。最后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文某军的诉讼请求。

公安机关对文某燕等人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文某燕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文某军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马某免于刑事处罚。苗某不服一审刑事判决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对文某燕、马某、文某军的一审判决,撤销一审对苗某的判决,改判苗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于刑事处罚。

四、案件点评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地带,案件当事人通过伪造借条等书证来虚构债务,以诉讼的形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为虚假诉讼之典型。检察机关审查该类案件是否为虚假诉讼时应当注意对诉讼进程“异常顺利”的案件谨慎甄别。涉嫌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诉讼的“虚假性”以及逃避债务的“真实性”,使借贷双方在起诉后的庭审中对债务的存在和履行往往没有太多争议,且当事人双方会在短时间内达成调解协议,将涉案财产抵偿虚假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