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起诉,骗取保险理赔款
【监督方式】纠正违法通知、抗诉、移送犯罪线索
【监督结果】法院采纳监督意见并撤销原判决书、涉案法官和当事人被追究刑责
一、基本案情
2009年4月17日,戴某驾驶轿车与蒋某驾驶并搭乘李某勤、李某军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勤、李某军以及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万某找到李某勤,向其表明可以通过打官司的途径获取更多的交通事故赔偿款,李某勤同意并向万某提供了自己的户口簿,并在万某起草的合同上签字,合同内容为“李某勤将与戴某的保险索赔权以43000元转让给万某”。之后,万某为提高受害人的伤残赔偿标准,伪造了李某勤与湘阴某汽修厂的劳动合同书、湘阴某汽修厂员工工资表、李某勤暂住证明等文书,并起草了本案的民事诉状,在“具状人”一栏中径自签署“李某勤、李某军”的名字。2011年4月25日,万某委托法律工作者胡某负责本案的开庭事宜,并与胡某签署授权委托书,万某直接在“委托人”一栏中签署“李某勤、李某军”姓名。2011年5月,法院原法官刘某在原告李某勤、李某军以及诉讼代理人胡某均未到庭情况下,作出了立案决定。起诉状中三位被告为蒋某、戴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立案之后,刘某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未向其他两位被告送达与本案相关的诉讼文书。2011年5月26日,蒋某、戴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刘某在未查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因的情况下,直接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本案。2011年6月20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李某勤、李某军的损失90901.5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90278.92元,由被告戴某赔偿622.6元。
2011年8月1日,万某以李某勤、李某军的名义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申请书“申请人”一栏中“李某勤、李某军”的签名由万某自行签署,执行案卷中无李某勤、李某军身份证明材料,无李某勤、李某军与万某之间特别授权委托书。本案执行法官刘某在收到万某提交的申请后,启动了案件执行程序。法院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取得本案赔偿款后,刘某从法院领取转账支票,将本案赔偿款从法院专用账户转到其本人个人账户,后将该笔赔偿款转交给万某。2011年12月18日,万某以李某勤、李某军名义出具执行款收条一份。2012年9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认为本案中存在虚假诉讼、骗取保险金等违法情形。
二、审查情况
检察机关经调阅案卷、询问承办法官、书记员、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相关证人,查明二原告系父子关系,李某勤现居住在湘阴县某村,车祸发生时年龄为70岁,居住在农村,未在湘阴某汽修厂做工,主要在家务农,不识字,对本案诉讼不知情,未收到本案执行款。李某军,现为广东省某机关公务员,对本案诉讼活动不知情。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中介人员冒用交通事故受害者身份起诉、伪造证据提高赔偿标准、未依法送达法律文书、适用简易程序不当、违法启动执行程序、侵占受害人赔偿款、执行专项款物管理混乱等违法情形。
三、监督情况及对相关人员的处理
2012年11月12日,检察机关依照两高三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相关规定,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012年12月5号,法院向该院复函,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法官刘某给予记过处分,并予以全院通报批评,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同时调离法院法庭,不再担任该庭庭长职务。
2012年11月22日,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审理后,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014年4月22日,原审法院重审后按原告撤诉处理。市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一步深挖,办案人员复印了原审法院该法庭2012年案件登记表,发现该法庭该年度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十件,且基本由刘某独任审理,并负责案件执行;同时发现李某勤一案的中介人万某在该庭参与多起交通事故索赔。该院认为刘某在审理该类型系列案件中存在渎职犯罪可能性,将刘某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当地检察机关审查处理。
2013年5月,检察机关对刘某涉嫌枉法裁判一案立案侦查,同时被立案侦查的还有法律工作者甘某远、甘某平和保险理赔中介人员万某。市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经认真审阅了自侦部门获取的刑事案件证据材料后,指导案涉的下级检察院办理3件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并自办了4件抗诉案件。
2014年10月,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刘某犯受贿罪、枉法裁判罪,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甘某远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行贿罪,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甘某平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行贿罪,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万某犯行贿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四、案件点评
本案办理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移送线索等多种监督方式,确保民行检察监督取得实效。二是民行部门与自侦部门通力配合,共享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一方面,自侦部门在办案中了有效利用了民行部门调查的相关证人证言,进行前期案件突破,同时作为刑事定案的证据使用;另一方面,民行部门通过审阅自侦部门通过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查找案件线索,办理了一系列骗取保险理赔款项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三是办案效果显著,社会反应强烈。办案过程中纠正了一批确有错误的裁判,处理了一批涉案法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增强了该地区民行工作的影响力,取得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