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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民行检察宣传周——打击虚假诉讼案例十四
时间:2016-06-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损害配偶另一方财产权

 

【监督方式】抗诉

【监督结果】法院采纳监督意见并撤销原判决书、法院对涉案当事人处以罚款

一、基本案情

任某、颜某彬于20041217登记结婚。20091012,原告任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颜某彬向法庭陈述其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向外举债110000元用于治疗自身所患疾病,并提交某县人民法院做出的两份生效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原告任某对此予以否认。20101115,法院对该离婚诉讼做出判决,认定被告颜某彬在婚姻存续期间为治疗疾病借款110000元,有生效民事判决书加以印证,故该债务原、被告应各承担55000元。

经查,颜某彬在上述离婚诉讼中提供两份生效判决书的案件分别为:1、张某诉颜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系张某,其提供的借据载明,颜某彬分别于20078122008910共向张某借到现金60000元整。2010727,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颜某彬偿还60000元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某县人民法院于2010827判决,被告颜某彬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共计60000元整。2、颜某广诉颜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系颜某广,其提供的借据载明,颜某彬于2009110借到颜某广现金50000元整。2010727,颜某广诉至法院,要求颜某彬偿还50000元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某县人民法院于2010827判决,被告颜某彬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颜某广借款共计50000元整。

    在离婚诉讼中,任某不服原审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任某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举报,认为颜某彬所主张的两笔借款事实不真实,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调查并进行监督。

二、审查情况

    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将举报材料转至案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调阅了法院原审诉讼卷宗,发现两起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时间均为2010727,判决时间均为2010827,恰好介于离婚诉讼一审审理期间,且原审诉讼卷宗中起诉状的形式均为打印件,起诉状除数额、签名外内容、诉讼请求、排版格式等几乎一致,在原审庭审笔录中也发现,颜某彬对该两起借款事实予以认可,无实质性抗辩意见,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均未提出上诉,综合以上情形,这两起民间借贷案件存在重大虚假诉讼嫌疑。市人民检察院抽调多名民行骨干配合某县检察院展开调查。办案干警对当事人的经济情况、取款情况等进行了外围摸查,在掌握相关书证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进行询问。颜某彬、颜某广、张某等人在详实的证据面前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了颜某彬为和任某离婚时增加共同债务减少本人经济损失而与颜某广、张某串通虚构债务的事实。

三、监督情况及对相关人员的处理

    案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颜某彬等人虚构债务并诉至法院,法院依此做出判决,损害了他人利益,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扰乱了审判秩序,遂提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同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案涉县人民法院再审。县人民法院经过再审,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颜某彬给颜某广、张某打借条是为了和任某离婚增加债务,减少自己的损失,属恶意诉讼,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颜某广、张某的诉讼请求。此外,县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制裁决定书,认为颜某彬等人虚构债务并诉至法院的行为损害了他人利益,并严重影响了法院判决的社会公信力,妨害了民事诉讼并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颜某彬罚款20000元,对张某、颜某广各罚款10000元。

    在借贷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也及时将监督情况及相关证据抄送主审离婚诉讼的法院,法院依据检察机关调查的证据,对任某与颜某彬的离婚诉讼依法作出二审改判,认定颜某彬在离婚诉讼中有虚构债务的行为,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颜某彬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予以少分。

四、案件点评

    市检察机关统一调配全市民行业务骨干参与案件办理,在深入分析本案疑点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调查提纲,并依法履行调查审批手续,对案件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对银行票据、往来流水等相关书证予以固定,对当事人的辩解进行调查核实,最终两起虚假借贷案件的当事人在面对证据无法自圆其说的情况下,均向检察机关承认虚构债务事实。市县两级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一体化监督优势,及时监督,促使法院撤销两份虚假民事判决,离婚诉讼也依法改判,并对虚假诉讼责任人予以民事制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虚假诉讼行为人,取得了良好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