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借贷事实,逃避应缴税款
【监督方式】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法院采纳监督意见并撤销原判决书、法院对涉案当事人处以罚款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月3日,海南某实业总公司与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约定合作开发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从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拍卖取得的位于海口市的一块43916.2平方米土地。为逃避缴纳过户税费,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某实业总公司恶意串通,将海南某实业总公司在2011年1月17日、18日转给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合作利润款609万元,当作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海南某实业总公司借款,伪造609万元的《借款合同》和借据,并对其中两张汇款进账单的用途由“还款”涂改为“借款”。海南某实业总公司于2011年5月4日将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609万元及利息30万元。法院根据海南某实业总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汇款进账单、借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双方借款关系成立,支持了海南某实业总公司要求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609万元的诉求。后海南某实业总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将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上述拍卖获得的土地抵偿给海南某实业总公司。
2014年2月10日,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认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总经理黄某与海南某实业总公司共同虚构事实,虚假诉讼,导致法院错误判决,严重侵害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合法权益。
二、审查情况
检察机关调取了法院原审诉讼卷宗,发现海南某实业总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认定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中有四份进账单中2011年1月18日汇付的213万元、220万元的备注为“往来款”;2011年1月17日汇付的46万元、130万元的备注为“借款”,但“借”字均有涂改痕迹。经核对银行的原始转账支票及进账单,46万元、130万元的用途记录为“还款”;海南某实业总公司财务出具的转账支票存根复印件,其中的46万元的用途记录为“还款”,130万元的用途记录为“借款”,但该“借”字亦有涂改痕迹;46万元、130万元的银行电汇回单中的用途记录为“还款”。经询问海南某实业总公司与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和黄某,二人均承认从海南某实业总公司转给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的609万元不是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借款,是双方的合作利润款,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且黄某承认为达到逃避应缴税款的目的,双方串通,伪造《借款合同》和借据,并对其中两张银行进账单的款项用途进行涂改,提起虚假诉讼。
三、监督情况及对相关人员的处理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存在当事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通过诉讼方式损害国家利益之情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2014年7月,法院对本案裁定再审。法院再审查明,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某实业总公司存在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的事实,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审原告海南某实业总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作出罚款决定书,对海南某实业总公司、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各罚款人民币50万元;对海南某实业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黄某坤、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四、案件点评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明海南某实业总公司与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诉讼方式损害国家利益的事实;同时有效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方式监督法院纠正了虚假诉讼案件,并促使法院依法对虚假诉讼行为人采取民事诉讼制裁措施,达到了良好的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