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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民行检察宣传周——打击虚假诉讼案例二十
时间:2016-06-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法律工作者相互勾结,共同制造虚假调解案

 

【监督方式】抗诉、检察建议、移送犯罪线索

【监督结果】法院采纳监督意见并撤销原调解书、涉案法官和律师被追究刑责

 

一、基本案情

    20126月,俞某因开酒吧向徐某借款,徐某同意借款,但提出要到法院作一个民事调解,将俞某名下的房产查封,以作为其还款的保证。同年621日,徐某与俞某、孙某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内容是:俞某、孙某名下位于昆山市的一套房屋及车库归徐某所有。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速录员王某在明知双方没有真实房屋买卖关系的情况下,私自组织调解,并以审判员的名义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同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法院速录员王某与律师李某相互串通,在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进行虚假调解,并非法出具民事裁定书,对涉案财产进行查封,致使法院作出了12份民事调解书,严重损害了一方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查情况

    同级检察机关发现上述虚假调解系列案件后,及时展开了调查。该院民行部门与反渎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先后对当事人、律师、司法人员等进行询问,从公安局、房产交易中心、住建局等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确认该批案件均为虚假调解案件。该院民行部门认为相关司法人员已涉嫌职务犯罪,向自侦部门移送线索。该院以王某涉嫌贪污、滥用职权罪、律师李某涉嫌共同犯罪、法官倪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

三、监督情况及对相关人员的处理

    同级检察机关于201111月向法院发出11份再审检察建议书,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裁定撤销多份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

    市人民检察院对该系列案件中范某与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此案。20147月,原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

    2014年5月17,苏州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律师李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8月4苏州市另一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倪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暂扣款中的人民币十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部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四、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法律工作者“配合协助”下制造的虚假诉讼案件。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虚假协议,借助于司法程序,不仅得以合法化,并在司法人员的助力推动之下,迅速得以履行。检察机关认真履职,对涉案金额高达7599.7万元的12起虚假调解案件提出监督意见,法院全部予以纠正,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