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欠款事实,侵占他人财产
【监督方式】抗诉、移送犯罪线索
【监督结果】法院采纳监督意见并撤销原调解书、涉案法官和当事人被追究刑责
一、基本案情
2007年初,刘某为了清偿债务,与黄某、郭某分别密谋,由刘某找到其朋友徐某、张某,黄某找其内弟梁某,商定由此三人做原告,虚构刘某分别欠三人工程费的事实,以刘某为被告,并将本不应承担债务的刘某挂靠的丹东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列为第二被告。刘某许诺诉讼后从丹东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执行款优先偿还郭某、黄某的欠款,并商定由黄某组织诉讼材料,郭某则答应在法院环节提供帮助。2007年4月中旬,黄某授意刘某分别书写了为承建某公寓工程欠徐某、张某、梁某工程款的虚假欠条。黄某据此拟制了四份起诉书,让梁某、徐某、张某在起诉书上作为原告人签字,起诉到法院,并安排其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作为徐某、张某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黄某又以丹东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安排其律师事务所律师伊某做为丹东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在诉讼中,梁某作为原告在数份法律文书上签字,并在黄某的安排下出庭做了虚假陈述。
调解生效后因刘某没有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法院便对承担连带责任的丹东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进行了执行,从其帐户划扣了50万元到法院的执行帐户。丹东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不服上述民事调解书,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二、审查情况
检察机关调取了四件调解案件的诉讼卷宗,发现四份民事调解书存有多处疑点,四起调解案件的起诉书内容、格式、更改处基本相同,四个原告的代理人为同一人,庭审时代理意见基本相同,而四起案件的被告几乎未做抗辩便同意还款,庭审中四名原告与被告刘某均直接要求丹东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院民行检察部门同时发现法院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决定将此案线索移交渎检部门审查。该院渎检部门将法院工作人员马某、郭某以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对刘某以涉嫌妨害作证罪立案侦查;黄某、梁某以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立案侦查。
三、监督情况及对相关人员的处理
2012年4月,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原审人民法院于
2011年7月,原审人民法院以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以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对郭某免予刑事处罚,追缴郭某赃款50万元;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黄某、梁某免予刑事处罚。
四、案件点评
刘某等人无视法律尊严,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妨害司法、严重干扰了正常诉讼。黄某作为法律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利用自己的法律从业经验做起非法的勾当,精心谋划运作假案子。建筑业主刘某受利益驱动,为从丹东市某建筑工程公司骗取工程款而伙同他人伪造证据利用司法权谋取非法利益。梁某法律意识淡薄,受亲戚黄某的指使出庭作虚假陈述。法院工作人员为谋私利,支持、帮助刘某等人进行虚假诉讼。此案牵涉面广、运作周期长,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该四起调解抗诉案件的办理,是检察机关以法院调解案件作为监督重点,开展虚假诉讼监督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