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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民行检察宣传周——打击虚假诉讼案例十六
时间:2016-06-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虚构房屋买卖事实,骗取银行按揭贷款

 

【监督方式】抗诉、检察建议、移送犯罪线索

【监督结果】法院采纳监督意见并撤销原调解书、涉案法官被追究刑责

一、基本案情

    2011年,某市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在审查蔡某申请监督案中发现,某区人民法院部分法官在办理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嫌以虚假诉讼的形式,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及案件60件。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套取银行按揭贷款,与蔡某等人签订了虚假的《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蔡某等人购买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顺义区的房屋,但事实上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行为。上述《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建委登记备案。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还清贷款后,需要到建委办理合同注销手续才能将上述虚假买卖的房屋再次处分。

    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解除上述虚假的《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房屋,找他人冒充原购房人蔡某等人,制造了蔡某等人和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虚假诉讼。2010521,某区人民法院部分法官在审理蔡某等人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中,徇私情私利,明知此系列案是由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方操纵的虚假诉讼,实际上并不存在真实的原、被告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却利用其负责审理案件的职务便利,调解或判决结案,出具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主要内容包括:1、确认原告蔡某等人和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双方签订退房协议之日起解除;2、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原告蔡某等人办理涉诉《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销手续。某区建委依据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了上述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销手续,致使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虚假诉讼达到了将上述房屋收回目的。

二、审查情况

    2011年,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该案法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办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某市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派员参与审查卷宗200余册并提出法律意见,分院反渎职侵权部门经侦查后于20121月以涉嫌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20126月,分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将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分院民事检察处办理。分院民事检察处共审查该系列案60件,其中民事判决7件,民事调解书53件。20126月,分院以原审审判人员存在枉法裁判和受贿行为为由,分别就7件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就53件调解书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向原审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三、监督情况及对相关人员的处理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起诉意见书查明的事实,法院法庭原庭长孟某在审理蔡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嫌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已经被依法逮捕。故原审人民法院就蔡某和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所作的民事调解等系列案应当予以再审。某区人民检察院向原审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

    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并于20121218作出裁定,撤销该系列虚假诉讼调解书。20128月,涉案法官孟某、安某、马某、龚某等人分别以受贿罪被判处十年、十年六个月、十一年和二年有期徒刑。

四、案件点评

    本案作为虚假诉讼案件,不仅具备一般虚假诉讼的特点,更因其具有骗取银行按揭贷款、向法官行贿等情节而备受社会关注。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民行检察部门发现虚假诉讼及审判人员渎职犯罪线索后,积极与反渎职侵权部门密切协作,审查相关案件卷宗200余册,并形成了全面准确的法律意见报告,全程参与了反渎职侵权部门对审判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并发挥了积极作用,形成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与职务犯罪侦查的合力。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在维护正常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