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须知
(一)受理案件范围
1.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申诉人范围
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须提供的材料
1.刑事申诉书;
2.身份证明;
3.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四)温馨提示
1.申诉人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具体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审查、复查结论文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申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实事求是提供证据,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和指使、贿赂他人作伪证;
3.申诉人注意写清楚详细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