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监督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辖区内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问题实行监督。
(二)立案监督申请的受理范围
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的。
(三)须提交的材料
1.立案监督申请书一份。
2.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经过公安机关复议的,提交复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5.申请人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须提交与被害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四)温馨提示
1.申请人就同一不予立案决定已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本院暂不予受理其立案监督申请。
2.申请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和指使、贿赂他人作伪证。
3.申请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和撤回申请的权利。
4.申请请求须写明:请求检察机关对该案进行立案监督。
5.申请人注意写清楚详细的通讯地址和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