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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不批捕案件说理工作制度
时间:2010-03-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更好地发挥侦查监督工作职能,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节约诉讼成本,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八十九条或者第九十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案件分类

        1、不构成犯罪的不捕,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捕情况。

         2、无逮捕必要的不捕,是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和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不捕类型。

        3、证据不足的不捕,是指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但相关证据又达不到逮捕标准的不捕情况。

        三、说理内容

        1、对不构成犯罪的不捕案件,主要从犯罪构成上进行分析说理,其构成犯罪是否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从而保证案件质量。

        2、对证据不足的不捕案件,主要从证据体系的严密性和紧密性上分析说理,要求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要形成证据锁链,并列出《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其中详细列举需补充的证据和待证事实,并指出在收集、固定证据上应注意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3、对无逮捕必要的不捕案件,主要从法律依据和刑事政策上进行分析说理。分析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判处较轻刑罚的可能性,以及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可行性,决定能否必须采取逮捕措施。

        对于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的不捕案件说理,应当在说理同时附上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

        四、监督机制

        1、公安机关的监督。作出不捕决定后,应当主动征求侦查机关的意见,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尽量减少工作中的误解,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捕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同时,应当监督公安机关是否及时释放不捕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于证据不足的不捕案件,定期监督公安机关对《补充侦查提纲》的落实情况,以便防止案件流失;对于无逮捕必要的不捕案件,要定期到街道、居委会或者基层派出所进行回访,了解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如果有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则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呈捕。

        2、被害方的监督。对有被害人的案件,还要做好被害人的说理工作,实行不捕理由告知制度。即在作出不捕决定时,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将不捕理由告知被害人及其家属,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律宣传、政策解释、思想疏导工作,对人身财产受到损失的被害人及时告知合法救济途径,努力减少当事人涉检上访,做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