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节约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特制订本规定。
二、定义:“无逮捕必要”不捕指的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以及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不捕类型。
三、原则
(一)谦抑原则,即只有在确有逮捕必要,没有其他可代替强制措施时才考虑适用逮捕措施。
(二)相应性原则,即逮捕与否,应当与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区别原则,即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括犯罪侵害的客体、情节、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包括犯罪时的主观故意、犯罪后的态度、平时表现等)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的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从严处理。
(四)程序法定原则,即对“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权力、程序只能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不得违背法律确定的程序规则任意决定不捕。
四、条件
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的;
(二)因防卫过当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避险过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损失的;
(三)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且明显符合缓刑条件的;
(四)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五)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认罪悔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六)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七)犯罪嫌疑人是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八)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
(九)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罪行较轻,有悔罪表现或有自首、立功表现,并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
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1.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
2.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3.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4.犯罪后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5.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6.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
(十)其他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逮捕必要: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的;
(二)属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三)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四)拒不交待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的;
(五)一人犯数罪,需数罪并罚的;
(六)累犯;
(七)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的;
(八)一贯表现差,劣迹较多的;
(九)可能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
五、程序
凡拟作“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案件,承办人必须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犯罪危害、法律适用与刑事政策选择等方面充分说明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主管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