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依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批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批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2、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批捕案件由专案小组负责办理。
3、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批捕案件,应当重点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是否已满十四周岁、十六周岁、十八周岁。对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已满刑事责任年龄的,应当提出不批准逮捕的建议。
4、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核实其是否有自首、立功、检举揭发等表现,听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
5、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批捕案件,要查清未成年人犯罪动机和目的,是否为初犯、偶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
6、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批捕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并根据案情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建议。
7、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要定期回访、帮教、跟踪了解其释放后的表现等情况。
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小组名单》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小组
组长:曾繁辉
组员:林合展、黄纯艳、林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