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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律师阅卷、会见操作指引
时间:2010-03-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切实保障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行使阅卷权,同时保护案卷材料安全,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查询、阅卷手续

  为提高阅卷效率,建议律师提前向内勤电话预约阅卷。

  1、管辖范围

  我院管辖范围为东莞市长安、虎门、厚街、大朗、大岭山、沙田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定刑在无期徒刑以下的刑事案件

(不包括自侦、走私案件),律师办理上述范围内的刑事案件可到我院公诉科查询、阅卷。

  2、提交材料

  律师到我院公诉科办理查询、阅卷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1)律师执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2)律师事务所证明;

(3)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4)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委托人为犯罪嫌疑人本人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会见函)。

  3、查询须知

  律师可直接到我院公诉科或者通过电话向内勤查询案件是否已经移送审查起诉,查询时律师需提供犯罪嫌疑人姓名及涉嫌罪

名,内勤人员查询后依法告知案件的诉讼进程,但恕不告知有关案件的其他情况。

  4、借阅卷宗

  如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律师在提交上述材料并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到阅卷室等候阅卷,由内勤人员向案

件承办人借取卷宗后交予律师阅卷。

  二、会见手续

  律师办理会见手续除须提交第一条第二款中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通知函,由我院公诉科内勤人员对所

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经确认无误后,在会见函上背书意见并加盖科公章。

  三、注意事项

  1、律师阅卷过程中应保守阅卷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实施其他妨害诉讼的行

为,对于违反阅卷要求的,我院有权终止阅卷,并通知该律师有关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律师应在指定地点阅卷,不得携带卷宗随意走动,扰乱我院正常的办公秩序。

  3、为确保充足的阅卷时间,请律师在规定的阅卷时间内提前到内勤办理手续。

  4、我院公诉科承办人员概不接受律师有关具体案件情况的询问,律师对案件如确有疑问,请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内勤反映。

  四、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