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须知
第一条 阅卷接待是指为受委托的律师或者经许可的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阅卷服务。
第二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需要阅卷的,可以通过服务窗口、电话或网络提出预约,由综合查询管理员负责登记,也可以直接到服务窗口办理阅卷手续。
第三条 阅卷人阅卷须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 阅卷人为律师,须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二) 阅卷人为非律师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须到服务窗口提交申请,经办案部门许可后方可摘抄复制,还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等。
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
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第四条 阅卷人阅卷统一在阅卷室内进行,受委托的律师阅卷时可根据需要自行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及与该案件直接相关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记录等案件内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 阅卷人办理阅卷手续时应当认真做好相关登记,填写相关信息时应当尽量详细,不得少填或者漏填。
第六条 律师助理可以协助律师阅卷。
第七条 律师阅卷期间负有保管卷宗的义务,不得随意撕毁、涂改、私藏卷宗。
第八条 阅卷时间:上午9:15-11:45,下午13:15-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