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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执法为民之“名词解释”
时间:2012-09-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也谈执法为民之“名词解释”

叶文英[*]

 

“执法为民”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体现。什么才是真正的“执法为民”呢?具体到不同的岗位体现是不一样的。对一名公诉人而言,认真审查每一个案件,做到不枉不纵,保护好每个被害人乃至每个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就算是切实做好了“执法为民”;对我们控告申诉科的干警而言,接待好每一位上访人,切实履行民行法律活动的监督工作,这也是切实做好了“执法为民”;对于我们案件管理部门来说,平时更多的是服务保障方面的平凡而琐碎的工作,围绕在我们身边的也有不少通俗的名词,我想,如何用行动诠释好这些名词,应该就是践行“执法为民”最好的体现。

“名词解释”之一:“律师接待”

律师接待是案管部门最接近人民群众的岗位。为了方便受委托的律师前来办理阅卷手续,我们案管部门在成立之初就开始实行阅卷预约登记服务:律师在过来阅卷前可以通过电话预约当天下午和第二天过来阅卷,我们登记好后就与公诉部门交接,提前把卷宗准备好,这样一来为前来阅卷的律师节省了不少不必要的等候时间。曾经有几个来自深圳、广州的律师,来我们这里办完手续后都称赞我们的服务态度比他们当地的行政单位的服务态度要好很多,听到这样的称赞我们仿佛为东莞争光了,内心更以此鼓励自己以后要做得更好。

说是“律师接待”,但我们接待的也并不仅限于律师,前台接待的同事每天还要接听来自四面八方的查询电话:有律师的,有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的,还有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接待前台是检察院的一个主要的对外窗口,我们时刻谨记自己的职责,在心里树立强烈的服务意识。结合这个岗位的特殊性,我们部门的案管文化荟还专期为所有的人做了礼貌用语的培训。“喂,你好。这里是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你查询的案件已经在XXX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移送第二人民法院起诉了。”据不完全统计,这样的对话平均每天在我们科要出现几十次,高峰的时候还可能是上百次。每次我们的接听电话的同志总是十分耐心,遇到诉求不一的群众——认为自己的小孩是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嫌疑人家属、认为需要严惩犯罪分子的被害人家属、询问如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等等,有时一解释就是5分钟、10分钟或者更长时间,但是只要他们的问题能搞清楚,或者听到他们发自内心的一句谢谢,我们内心的满足感和成就感是什么都代替不了的。

“名词解释”之二:“派委托”

或许很多人对检察院的职能都笼统地认为是打击犯罪。其实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我们也很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刑事案件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在押的,所以看守所成了我们办公室以外的另一个主要的工作场所。作为一个仅组建了三年多的年轻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一直是我们院的突出矛盾,结合我们院的实际,我们与辖区的公安分局达成共识,公安机关每周定期两天集中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再由案管部门统一整理后,定时去看守所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委托辩护人告知书》——俗称“派委托”。每次派委托前,我们的同事总是要先把各个犯罪嫌疑人关押的仓号查清楚,再逐一走遍每一个羁押仓室,逐个向犯罪嫌疑人宣告权利:“XXX,你的案件已经在XXX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你现在有委托辩护人和以下的权利……”(同时将权利告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每次派委托都需要在监管场所内转个半天,汗水总是能够把负责派委托的同事的衣服从里到外的都浸透了,但是他们从来没有抱怨过,总是及时地把《委托辩护人告知书》送达给每一名犯罪嫌疑人,保证“权利”永不迟到。

“名词解释”之三:“不诉释放”

除了“派委托”要去看守所以外,还有的就是在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后需要去看守所释放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去办释放手续的同志总是被我们戏称为“天使”。由于被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很严重的惩罚,犯罪嫌疑人一旦经合法程序被作出不起诉处理后,我们总是第一时间打印好文书,被不起诉人未被关押的就及时向其送达和宣读《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在押的,我们便第一时间携带相关文书到看守所为其办理释放手续,还其自由。有一次,一名被不起诉人被释放出来之后脸上竟是一脸茫然,工作人员马上上前了解原因,原来是看守所外面没有人来接他,而他自己又身无分文……得悉情况后,我们的同事二话不说便递给他几十元作为车费和餐费,对方接过钱的时候,一脸感激两手颤抖地说道:“感谢检察机关公正审查我的案件,也谢谢您今天对我的帮助!”。这样的情形不知道有多少次在不断的重演,对我们而言,这是在履行正常的职责,但是在那些重新获得自由的无助的被不起诉人眼里,我们的同事应该是像“天使”一样可爱吧。

案管工作大多都是琐碎的小事,也没有像办理个案那样具有明晰的案件质量评判标准,只有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才是我们工作的最终评判标准。也许,我们大多数干警、同事从不把“执法为民”这句话挂在嘴边,但是,我们永远都在平凡的岗位上用自己的行动践行这句话,把“高效善察,阳光案管”融入到“执法为民”中去!



[*]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科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