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申工作从“三个度”践行执法为民
王敬伟[*]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的核心就在于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执法为民。正如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所说:“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永恒的历史使命”。执法为民并不是一个空洞的口号,因为每一名群众心目中都有一杆秤,检察工作是否做到执法为民,那是群众实实在在的感受。
控申部门是检察机关与群众沟通的桥梁与纽带,是人民群众最容易看得见、摸得着的“检察机关”,掌握着信访、举报、复查、交办、督办案件等职权。如何在群众中体现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宗旨,让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得到进一步升华,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窗口部门”往往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结合几年基层控申工作经验,笔者认为控申部门主要以“三个度”践行执法为民理念,供大家商榷。
一、执法为民要有“温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观念
爱因斯坦说过:“一个人对社会的价值首先取决于他的感情、思想和行动对增进人类利益有多大作用。”检察官是人民的儿子,检察机关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倾听群众呼声、满足群众需要、维护群众利益、符合群众标准,才是真正的执法为民理念,这种执法为民的感情浓烈而真挚,是为民执法的基础和导向。控申检察工作,如果对群众没有真心实意的感情,没有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头脑中并非时刻想着群众,是绝对做不好工作的,更不可能取得丰硕的成果。因此,控申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要及时妥善办理人民群众控告、申诉案件,真心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手中的权力行使好,把人民的利益维护好。
控申工作中遇到的每一名群众背景、经历、诉求、原因、性格等都不一样的,这就要求我们控申干警做到一以贯之的公平对待和热情接待。一杯热茶、一声问候,往往体现的就是一种公平与尊重。也许一声冷若冰霜的回答,可让群众顿觉投诉无门;也许一次温暖的问候,便可平息一次集体性事件。如笔者参与办理的卓某因儿子被杀进行越级集体访一案,就是通过一次次的释法说理和亲切问候,直到嫌疑人被抓获归案的一年半时间里,卓某忍着失去儿子的伤痛一直耐性地等待司法机关的公正处理,没有出现一次非正常访。群众找到检察机关,找到控申部门,有的是来法律咨询的、有的是来申冤的、有的是投诉无门请求帮助的,当然也有把检察机关视为亲友而前往倾诉的,这种与人民群众血浓于水亲人般的感情,是控申部门践行执法为民的无限动力。虽说不排除极少数人在利益的驱动之下,带着“大闹大解决”这种错误心态,到各部门进行缠访闹访。但面对这种“大闹”,我们应当叩问自己,我们的执法是否有过于简单、除暴等问题?是否存在职务犯罪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我们的释法说理工作是否到位?还是我们的法律教育宣传工作是否应该更加深入明白?
二、执法为民要有“深度”,深入理解执法为民的内涵
执法为民是检察工作深入开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我们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在控申工作中,要真正树立和践行执法为民观念,必须要深刻了解控申工作的职责和内涵。控申部门的主要职能是纠错职能,通过对内制约和对外监督,切实纠正司法错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其主要包含几个方面:
(一)强化领导作用
要突出控申检察纠错职能,就要站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高度,认真践行“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时刻把申诉群众的利益放在心头,求真务实,努力解决过去申诉难、纠正难、赔偿难的问题。同时我们也要明白,控申检察的纠错工作,不是单一的控申部门就能做好的工作,“很多时候,中国传统就是这样,领导要重视了,下面才会重视”。领导包案、“四访”制度特别是领导接访制度,目的除了引起领导的足够重视之外,还能够通过领导的深入支持,优化资源配置,适当调动人力、物力,同时也能激励干警全心全力把案件办好、把事情做好。二区检自2009年成立以来,60余起领导接访案件均取得息诉罢访的良好效果。
(二)加强内部制约
控申部门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最后一个关口。
1.观念是基础,制度是保障。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目标,突出工作效果。控申科不单要自身要来依法办事、办案,还要根据法律法规,及时跟进转办、交办和督办案件,保证案件不错过释法说理最佳回复时期,使案件早日办结,给群众一个合法合理的答复。控申是最贴近群众的部门,若没有对控申部门接收到的群众意见引起重视,敷衍了之,很有可能不仅不能解决矛盾,反而会把信访矛盾引向检察机关,甚至出现新的矛盾,这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悖。
2.打破局限,全面审查。准确运用好对不捕、不诉案件中的检察裁量权,公开案件处理结果,自觉接受监督,及时纠正内部违法行为和错误决定,维护好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法权益,同时做好法律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如控申办理的欧阳某发申诉案中,不应局限于申诉人请求的范围,要始终坚持全面审查,认真、细致地调查核实。在申诉过程中发现刘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中存在一名重要证人,经过深挖细查,最终将刘某抓获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
3.转变观念,正确做好国家赔偿工作。随着新《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由单一违法归责转变为违法和结果并行的多元归责原则。通俗点说,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违法”都可以赔。而新的多元归责原则,不仅扩大了公民申请赔偿的范围,也保护了依法行使国家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更加让赔偿义务机关得到一种信息:“赔偿并不一定是由于违法”。虽然国家赔偿工作目前仍存在许多现实问题仍然亟待解决,但坚持以事实和证据定案,将群众利益放在至高点,该赔就赔,不推不拖,是落实国家赔偿工作的最基本要求。新法实施至今,在院领导的支持下,本院已依法办结的李某月、何某贵等5起国家赔偿案件,均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增强外部监督
一是加强对刑事侦查、立案、审查和刑法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如唐某交通肇事案法院判决后死者家属向本院申诉且情绪激动,控申干警在审查中发现由于交警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不规范,虽没有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却引起了死者家属的误会。通过向交警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向死者家属释法说理等手段,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又如肖某权一案,通过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最终使肖某权得到全部5万元的执行款,彰显控申工作外部监督的实效,实实在在地做到执法为民。
二是充分利用控申检察窗口的优势,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利用检察建议权,对非司法的错误行为和现象提出整改建议,化解社会矛盾。如在办理某玻璃公司员工职务侵占申诉案,控申科深入了解公司的管理制度,针对企业员工职务犯罪提出建议,并利用同步视频对该企业分公司共一千多名领导及员工进行普法宣传,创新社会管理,积极投入到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中。
三、执法为民要有广度,坚持不懈开展多元化业务
市院黄文艾检察长认为:“执法为民一定要跟具体业务结合起来,找到着力点,在工作中去不懈地去践行,才能真正地使执法为民不会成为一个空洞的口号,真正地成为我们具体工作的一种指导思想。”,“要把执法为民理念的培育贯穿于队伍建设的始终,贯穿于业务建设的始终”。控申部门兼顾控告、申诉和民行检察工作,控申工作本身就具被多元广阔的特点,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就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把执法为民融入到各项业务中去:
(一)控申工作是检察机关的“晴雨表”
作为群众表达对检察工作诉求的主渠道,与群众的“零距离接触”,同时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全面开通12309举报电话、检察外网和网络邮箱,个别的检察院开通了检察院微博,健全来信来访制度,健全落实“四访”机制,建立检察工作联络时联络室深入社区,全面铺开职务犯罪举报信箱,开展举报宣传周等形式,落实司法救助及被害人救助工作,以最真切的方式了解出民生、民情、民愿,使检察机关能够全面掌握社情民意,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化解矛盾和心中的怨气,起到为社会和群众减压的作用。
(二)控申工作是普法教育的“信息站”
结合涉检信访特点,控申以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工作。针对信访群众的,通过建立控申联络卡制度、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将案件受理范围、举报须知、办案程序明确告知,为来访群众提供信息获取便利。针对法律宣传的,通过采用制作展板、宣传栏,印发宣传单、组织民行宣传周、建立法制教育基地、做客电台、开展普法宣讲活动等形式,进一步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引导群众学法守法。
(三)控申工作是队伍建设的“助推器”
一支高素质的控申检察队伍是实现控申工作执法为民的根本和保证。要深刻认识到控申队伍、检察队伍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提升历史使命感和职业荣誉感。我们为什么要安排年轻干部和业务骨干到控告、申诉等基层一线去锻炼?为什么在省院新提拔的副厅级干部都要到控告信访部门去锻炼一段时间?因为要我们的检察队伍都能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作为检察机关工作的根本标准,着力增强贴近群众的亲和能力,把握群众心理;着力提升使用群众语言的能力,开展普法教育,释法说理让群众听得进去,让群众听得明白;着力提高处理群众诉求能力,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让群众看得见,信得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