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商业贿赂的成因、危害及预防对策
公诉科:符策榕
【摘要】商业贿赂的存在,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侵害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从商业贿赂的概念、成因及危害方面阐述,进而从社会层面和个人层面提出商业贿赂的预防和对策,让更多的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预防经济犯罪。
【关键字】商业贿赂、商业行贿、商业受贿
“用钱铺商路、终将断财路!”——企业老总、官员、普通员工等因商业贿赂犯罪而入狱的案件频现于媒体,成为了民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客观地讲,我们生活在一个“人情至上”的国度里,这和历史、文化、社会的因素有关,有句话是这么概括的,“没钱难办事,有钱话好说”。在商业交易中,“用钱铺路”已经成为行规,商业贿赂作为一种“潜规则”,长期游离于执法部门的视野之外,因而长期大行其道,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最为普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从中曝露出了很多深层次问题,都跟商业贿赂有关。商业贿赂的存在,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侵害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基于它的危害如此巨大,商业贿赂必须治理,而且必须下大力度治理。
一、 商业贿赂的概念
(一)贿赂:①用钱物买通有关人员替自己办事;② 指贿赂的钱物。既然称之为贿赂,其特点无疑是不正当的,不公开的,有碍公平的。
(二)商业贿赂:商业贿赂,顾名思义,即在商业活动中存在的贿赂行为。其分为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两类行为。商业行贿是指在商品交易或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以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有关单位或个人以促成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受贿是指在商品交易活动中,对实施商品交易或其他商业活动有决定权或影响力的一方当事人索取或非法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为对方经营者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该规定分为两款,可以划分出三层含义:第一款前段,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是对一般商业贿赂的禁止性规定;第一款后段,即“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是对商业贿赂的典型形态——回扣作出的专门规定;第二款表面上是直接规范折扣和佣金的,但其目的显然是对商业贿赂与折扣、佣金的法律界限的划分。
二、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
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商品(服务)的买卖的市场主体。商业受贿主体主要是指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中的推销人员、采购人员或业务人员。商业行贿主体主要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商业贿赂的主体除以盈利为目的公司、企业外,还应涵盖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也可能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围绕以上所列主体,下面对商业贿赂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分而述之。
(一) 主观原因
1.为了非法获取超额利润。逐利,是经营者生产的经营的天性,唯利是图,是商业贿赂的本质,也是商业贿赂的主观动机。由于每个经济主体都有着自己的独立经济利益,在竞争中,一些参与竞争的经营者(行贿者)为了通过“捷径”,取得比其它经管者更大的优势,就会运用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实施商业贿赂,争取交易机会。不良经管者往往抛开应有的商业道德,利用少数人的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它好处贿赂交易对方的负责人或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个人。资本是有逐利性的,只要利润足够诱人,以身试法对某些人而言就不是问题。收取回扣一方(受贿者)为牟私利,置国家、公众利益于不顾,其贪婪动机更是显而易见的。
2.法律意识淡薄。在商业贿赂中有一大部分人存在法律意识淡薄,对贿赂行为的认识存在偏差。他们认为受贿者有罪,而行贿者无罪或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行贿无罪等。当追究其责任时,当事人还不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
3.心浮气躁,趋利心态。据调查,行贿者在行贿时普遍存在这样一种心态:“舍不得孩子套不到狼”。要想赚钱获得较大利益就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行贿就是这样一种能以较小经济代价获得较大利益的最简捷的途径,一旦达到目的,为其带来的利益可能是其投入的数倍甚至数十倍之多,因而,有些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不惜以身试法。
4.存在侥幸心理。行贿者和受贿者最相似的地方就是都存在着侥幸的心理。第一次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时都觉得胆战心惊,觉得是小打小闹,不要紧;第二次时便一边偷偷摸摸,一边自我安慰;在经历前两次的不惊不险之后,便逐渐大胆起来,渐渐的欲罢不能,然后进行第三次;再经历第四次之后,便更加觉得习以为常,然而不知不觉已经越陷越深。当最后一次身陷囹圄之后,才后悔莫及……
(二)客观原因
1.我国市场体系不够成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体制转轨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由于管理经验的不足,行政干预经济的范围还较广泛。在原料和辅助材料短缺的条件下,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各种手段获得行政的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物资成为必要和可能,这也使得商业贿赂得到滋生。
2.不良社会风气,腐败孳生。在国外市场经济运作方式不断地对中国经济产生较大影响的今天,一些腐败现象又沉渣泛起,不仅有的行业、部门“靠山吃山”,单位内的少数不廉洁者也利用职权和影响,营私舞弊,搞钱权交易。当金钱发挥支配作用,在有钱便能直接、间接地使“鬼推磨”的风气下,商业贿赂现象应运而生。
3.商业贿赂行为风险低,惩处机制不健全。基层工作人员在查案时,片面注重受贿人的犯罪程度,往往忽视行贿人的行径,即使有所惩处,也不过是较轻的行政处分。当然,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对包括行贿和受贿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都会越来越大,像今年我们广东省提出的“三打两建”,就是重拳出击,严打商业贿赂。
三、商业贿赂的危害
商业贿赂到底侵害了谁的利益?商业贿赂绝不是行贿者和受贿者的双赢,实际上,它是百害而无一益,可谓害人害己害国家。实际上,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滋生蔓延,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污染投资环境;为假冒伪劣商品打开方便之门,推动物价虚高,侵害群众利益;败坏社会风气,诱发腐败和经济犯罪,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这里着重说下几种社会危害:
(一)破坏竞争机制,损害市场环境
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它的存在和发展,干扰了经营者间的公平竞争,使诚实信用经营的企业论为受害者,以致在现实竞争中出现了名牌优质商品敌不过假冒伪劣商品的奇怪现象,影响了企业生产,技术的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妨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为社会突发事件埋下隐患
不法经营者为牟取暴利,通过商业贿赂取得地方政府官员的保护,进行违法生产、经营,造成国家对企业的生产安全监督、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失灵,为突发事件的发生埋下了诸多隐患。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自然突发事件,另一种是人为突发事件。从实际发生的案例看,人为突发事件大多发生在生经营环节或过程中,或者与不合格的工程、产品有关。之所以如此,商业贿赂的存在是一个重要原因,它使得企业非法、违规生产的现象大量存在而难以消除,同时也使得企业敢于建造“豆腐渣”工程,敢于大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生产者从中牟取了暴利,但给企业的员工、产品的使用者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三)导致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不法分子之所以进行商业贿赂,在多数情况下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如为窃取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而贿赂对方技术人员,为骗取银行贷款而贿赂银行工作人员,为逃税而贿赂税务官员。在这些情况下,其谋取利益的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而通过商业贿赂可以让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得以实现。同时,商业贿赂行为被法律所禁止。因此,违法者进行商业贿赂通常在暗中进行。为掩盖行贿,行贿者可能会将贿金以各种合法名义在成本中列支;为掩盖受贿,受贿单位可能另立帐簿,设立小金库,个人受贿者会暗中收受贿金而不申报。因此,商业贿赂行为往往引发做假账、逃税等违反财经制度方面的犯罪。
(四)导致官商勾结,保护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不法分子通过商业贿赂能与腐败官员结成牢固的同盟关系。腐败官员收受了不法分子的贿赂自然在执法上对其放纵、保护或者利用职权干预其他执法者的执法行为。借助官方的保护,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就会肆无忌惮,他们不仅会从事商业违法活动,还可能从事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当不法分子贿赂的官员是地方要员,或贿赂了多个部门的官员时,违法者更可得到多方面的保护。更为严重的是,有了关系网的保护,还会形成商匪合一,产生黑社会经济,如一些地方的黑社会经营夜总会、歌舞厅,把持货运中转站、客运站等,并把这些地方变成犯罪组织的据点。
由此可见,不根除商业贿赂,就会为不法分子提供违法、犯罪的可乘之机,特别是不根除商业贿赂,就难以根除黑社会性质犯罪。
四、商业贿赂的预防和对策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和政策性要求很高的工作,需要讲究策略、方法,涉及社会机制、立法层面、执法层面等方面的问题。在这里,首先从社会层面来分析如何治理商业贿赂,然后从“一个关系”、“三个宝”、“五本账”来谈如何从自身做起,预防和抵制商业贿赂。
(一)社会层面
1.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突出治理重点。抓住重点,历来是我们的一项重要工作方法,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应当放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等领域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尤其注重查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通过集中查处一批商业贿赂案件,既能彰显党和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决心,又能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
2.要通力协作,形成良好治理氛围。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取得预期成效,就要建立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的组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专门性职能,广泛动员广大民众积极参与,加大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力度,增强治理工作整体效能。
3.建立健全治理长效机制。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是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方针,也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要有效地防治商业贿赂,就应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重点加强商业诚信等道德教育,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加强对商业贿赂发案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的管理与监督,竭力减少和防止商业贿赂现象的发生;结合办案工作,加强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宣传,增强震慑力,构建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二)个人层面
1.正确处理“一个关系”,金钱与幸福的关系。有钱就一定幸福吗?幸福可以用金钱衡量吗?熟话说“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相反“做了亏心事,夜怕鬼敲门”!贪取不义之财的人,收了不少钱,有的人就十分享受这种数钞票的感觉,但不义之财见不得光,害怕被人发现,又不敢花,害怕东窗事发,天天提心吊胆、担惊受怕,白天怕暴露,晚上怕搜捕,连听见敲门声都会一惊一乍,这又何苦?还是坦坦荡荡做人轻松吧!
据调查,农村的人普遍比城市的人幸福指数高。收入较低的人普遍比特别有钱的人幸福指数高。有追求的人普遍比没有具体追求的人幸福指数高。原因在于“知足者长乐”。人的一生中,金钱的多与少,官职的大与小,生活的好与坏,都是比较而言的,没有绝对的标准。如果总和高的攀比,不向低的看齐,那整天都会愤愤不平,生活在妒忌和不满之中。一个犯罪嫌疑人在悔过书中写到:“其实,在收受别人钱财的期间,我也没有安安心心地生活,也总是生活在提心吊胆的日子里,特别是听到某某人被检察机关抓了等消息,总是心里慌慌的,但这种感觉又没法告诉别人,连自己的妻子、父母都不敢告诉,独自忍受这种痛苦的折磨。”这就是他们通过不法手段得到不义之财后的心理状态,可见这些钱没有给他们带来快乐,相反让他们生活在心理的折磨之中。
2.牢记洁身自好的“三个宝”:慎初、慎微、慎情。
(1)慎初。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是建国以来继胡长清、成克杰之后,第三个被执行死刑的高级领导干部。
(2)慎微。就是要求我们一定要防微杜渐,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这是因为犯罪和其它事物的发展过程一样,往往由小到大,经历量变到质变这样一个过程。河北省原国税局局长李真,刚开始的时候,有人给他送上两条子烟他都不敢要,怕影响自己,后来胆子逐步放开了,人家送他几百万他都心安理得。这就是一个发展过程。所以说我们要把握原则,不该要的钱一分钱都不能要。
(3)慎情。就是要把握好感情。要想做到廉洁自律,面对向你行贿的人要不怕撕破情面。有人怕伤感情,在贿赂问题上该推的推不出去,结果发生了问题。所以说,在这个关上我觉得情面是非常重要的一关,犯罪不犯罪往往就是一念之差。
3.用心细算人生的“五本账”。如何计算犯罪成本?算算这五本账,你就知道在犯罪面前悬崖勒马了。前途账,只要尽心尽力工作,每个人均有晋升的机会,一旦犯罪入狱,便是自毁前途。经济账,工资!奖金!保障!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代价是,你将失去潜在收入及待遇……感情账,一人坐牢,三代受累。为人子而不能敬父母于床前;为人夫而不能伴爱妻于左右;为人父而不能教子女于膝下。辜负了家人,自己还会悔恨一辈子。名誉账,犯罪后,又有何颜面回见父母、妻儿、朋友、乡亲呢?自由账,连自由都失去了,一切理想、幸福都是空中楼阁。珍惜自由、感受幸福生活,远离商业贿赂,远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