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存在的难点及对策建议
公诉科 黄智婷
一 前言
我院管辖范围内厂区较为密集,商业贿赂案件的滋生破坏了行业的公平竞争,也影响了辖区经济的有序发展。商业贿赂犯罪中,往往涉及庞大的利益集团,办案中易牵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为了响应检察机关开展“三打两建”工作的号召,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转型,理解、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 法律概念
(一) 商业贿赂的定义。在明确商业贿赂犯罪概念之前,我们首先应明确什么是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的定义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定义主要把商业贿赂定义为“对商业人士的贿赂”,从而使商业贿赂成为与“贿赂公职人员”对应的另一类贿赂行为。如《美国标准刑法典》和1993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均采用的是狭义的定义。而事实上狭义定义不能反应商业领域贿赂的全部状况,只能适用于某些法律,不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惩处日益严重的商业贿赂行为。因此广义定义的出现就成为历史的必然。广义的定义以行贿动机为主要标准,把各种行业、各个领域中发生的谋取商业利益而故意采取各种贿赂手段侵害正常市场时许的行为。同狭义定义比较,广义的定义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且能适用于所有法律法规。
(二) 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当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社会危害程度,以民事的、经济的以及行政的法律手段不足以抗制,需要以刑罚的手段对该行为进行惩治时,该商业贿赂行为就可能成为犯罪行为。商业贿赂犯罪的基础就是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因此,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也应当是一个广义的定义,既包括公司企业人员等经营者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行贿受贿的犯罪行为,也包括与此有紧密联系的国家公职人员在商品流通领域中的受贿犯罪。
三 办案难点
联系我院的办案实际,在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我们主要接触到的为两类犯罪:一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其他类型的则较少涉及。如在办理此类犯罪行为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类案件,则移送上级检察机关处理。因此,下文将围绕此两种犯罪展开阐述。
(一) 案件存在隐秘性,发现查处难。此类犯罪主要体现为两种行为。一是采购者利用供货商处于弱势地位索要或收受供货商回扣或其他形式的贿赂,二是行贿者为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主动向采购方行贿。总结近年来的案件,仅有一件为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绝大多数案件是公司、企业自身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出现“购过于需”的问题时调查采购人员或行贿方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才发现犯罪。其原因在于工厂生产经营与外界相对隔离,公安机关难以深入公司、企业发现犯罪,而采购员与销售方之间利用公司管理漏洞达成交易默契,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柏能科技有限公司半年内便发生了两起采购员受贿案件,均在受贿情形存在较长时间后才被发现。
(二) 案发时间存在持续性,取证难度大。由于这类案件从犯案到被发现时间持续较长,时间跨度较大,往往涉及多名行贿人员,有些行贿人由于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敢指证受贿人的犯罪数额,有些行贿人根本无法寻得,而由于案件自身特性其他直接证据较少,往往导致受贿方因受贿数额达不到定罪标准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赖某峰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中,虽然犯罪嫌疑人赖某峰供认其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9800元,但有行贿方指证的仅人民币15800元,因犯罪数额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最后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 法律相关规定模糊,适用疑难多。在办理贿赂类案件时,对于“不正当利益”如何认定一直都存在分歧。根据《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行贿人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即可认定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但现实商业活动中,对行业规范无权威的认证程序,也并非所有的行业都有相关规范来约束商事主体的行为,因此在实际办案中存在法律适用上的疑难。
(四) 难以认定行贿方构成犯罪。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大多为受贿类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80%。在认定商业贿赂中行贿行为时,要求行为人谋取的利益必须为不正当利益,并且如果行贿方在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了行贿类犯罪和受贿类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一致,一定程度导致行贿行为进入司法程序较少。
(五) 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线索难。在我院承办的案件中,多为企业自身出现的采购方与供货方之间的贿赂行为,还没有涉及企业为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地位从而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在经济领域上有主管权利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案例或案件线索。此种情况与我院辖区厂区密集的现状不符。现实中,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从而在采购领域受贿或者在竞争领域进行行贿应是大量存在的,尤其在长安镇、虎门镇这些厂区广泛分布的经济发达镇区。但实际办案中,由于贿赂案件本身的隐秘性等特点,发现或查处商业贿赂犯罪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难度较大。
四 对打击此类犯罪的几点建议
(一) 公司、企业加强对采购人员的管理。一是制度保障,加强监督。公司、企业应制定严格的采购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在采购人员独立接洽业务的同时,采取逐级审批、同级监督的方式加大对采购人员的监督。也可设置专项举报电话等方式来为供应商提供举报不良采购行为的途径。二是明确责任,赏罚分明。公司、企业还可采用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高薪防贿、加强教育等方式,防止此类商业贿赂案件的高发。
(二) 加强对公司、企业的法律宣传。一可事前预防。检察机关可针对案件发案高峰期、案件高发点等方面,深入辖区的相关公司、企业,通过图片宣传、播放警示教育片的方式对潜在的犯罪分子进行法律宣讲,将犯意扼杀于摇篮阶段。二可事后教育。还可主要针对已有员工犯案的企业,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工作,预防犯罪行为再次发生。
(三) 建议法律明确对此类犯罪的认定。针对行贿、受贿犯罪的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等问题,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文件,明确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一是对行贿类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二是对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适用情形的确定,让承办人在办理案件时能更准确的适用法律,防止错、漏捕。
(四) 加大对行贿方的打击力度。法律法规对受贿类犯罪和行贿类犯罪规定不同导致了现实办案中提请批准逮捕和最后追究法律责任的多为受贿一方。但并不意味着法律应该对行贿行为宽容甚至纵容。一方面,就行贿和受贿的性质看来,行贿与受贿并存,行贿方的存在也一定程度上为受贿方提供了犯罪的机会,加大了受贿犯罪发生的几率。另一方面,就行贿犯罪本身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市场竞争秩序或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理应用刑法对其进行惩罚。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应进一步加大对行贿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
(五) 上下级联动深挖商业贿赂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针对商业贿赂犯罪中发现难、查处难等特点,上下级检察机关更应采取有效的联动机制,积极主动地深挖犯罪线索,共同打击商业贿赂犯罪。如基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更加注重提审方式、证据分析能力,除了打击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类案件的同时,应增强发现犯罪线索的能力,及时将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移送上级机关,从重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上级检察机关应连同基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机关、部门,及时开展对打击此类犯罪的专项活动,制定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专项活动、办案指引等,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共同打击商业贿赂犯罪行为。
五 结语
最后,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不是一项短期内就能见成效的工作,也并非由一个机关就能完成的工作。需要商事主体、政府相关部门等主体在提高公平商事竞争认识的基础上,加强社会监督、法律监督体系建设,才能进一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事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
1.李卫红 王国宏 《论商业贿赂犯罪》
2.沈德咏 《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思考》
3.《2006年剑指商业贿赂》《南方周末》
4.张明楷 《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