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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不明目的侵害行为的正当防卫——以孙某金故意伤害案为视角
时间:2012-09-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论对不明目的侵害行为的正当防卫

                        ——以孙某金故意伤害案为视角

 

吴志超[*]

 

一、基本案情

201171723时许,犯罪嫌疑人孙某金和葛某(孙某金女朋友)从东莞市厚街镇家具大道步行到卓迈思电子厂,步行到南五村一巷道时,看见身后有2个男子尾随,孙某金因害怕而将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拿出握在左手,走到展宏厂门口附近时,被害人叶某涛和另一个男子(身份不明)从后面追上孙某金二人,另一个男子按住葛某双肩,叶某涛打了孙某金脸部一拳,孙某金见状,从裤袋中拿出水果刀刺中叶某涛胸部后跑到展宏厂门卫室呼救。叶某涛返身和另一个男子抓住葛某,后见孙某金持刀返回便逃离现场。叶某涛走到离现场约100的一个废品收购站时因伤重倒地死亡,另一个男子逃去无踪。2011年7月20日犯罪嫌疑人孙某金到东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二、分歧意见

本案因被害人叶某涛已死亡,其同伙男子逃匿无踪,叶某涛及其同伙男子当时出于什么目的要殴打孙某金及其女朋友葛某,现已无法查证。因此,孙某金的行为如何定性因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对方行为目的导致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孙某金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叶永朝故意杀人案”的点评中指出,特殊防卫的前提必须是针对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一些充其量只能造成轻伤害的轻微暴力侵害,则不能适用特殊防卫对行凶行为要注意区分危害的严重性程度。”孙某金虽在深夜遭到他人拳脚殴打,但在双方人数、力量对比相当且身体没有受到伤害(轻微伤以上伤害)的情况下即持刀捅伤对方,造成对方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虽是为了保护自己及其女朋友的人身免受对方进一步的伤害,具有正当防卫的理由,但所造成的伤害损失明显大过所要保护的权益。因此,孙某金涉嫌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孙某金的行为系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理由是: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孙某金的行为有可能是在面对叶某涛及其同伙男子实施暴力抢劫自己和女朋友财物的情况下,为保护自己及女朋友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而持刀自卫,且在过程中仅向对方刺了一刀即逃离呼救,不能排除其行为系面对抢劫实施正当防卫的可能,故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司法原则,可认定孙某金是在面对抢劫时实施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孙某金在深夜面对他人袭击采取自卫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是无需争议的,关键是要判断孙某金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否属于特殊防卫的范畴,也就是能否认定孙某金是在面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就本案而言,关键是能否认定被害人叶某涛实施的行为目的是否属于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内容范畴。

本案案发地点是在厚街镇南五村一巷道内,该巷道平时行人不多,到了晚上更是行人稀少,是治安事件多发地段,而本案的发案时间是在晚上11点多钟,孙某金和女朋友葛某途经此处,突遇尾随而至的两个陌生男子的暴力袭击,因担心自己及其女朋友葛某的人身、财产受损而实施防卫是人之常情,故孙某金具有实施防卫的正当理由;对叶某涛及其同伙男子而言,深夜在偏僻的地点暴力突袭一男一女,其行为目的因缺乏当事人的陈述而只能推定。从叶某涛及其同伙男子深夜在偏僻地点突袭被害人,在控制住葛某的同时用拳脚殴打孙某金,不排除其行为目的是想先通过武力恐吓,再控制住孙某金二人以实施抢劫财物的目的;从叶某涛倒地死亡而其同伙男子立即逃匿不打120抢救,事后也不敢出面作证、不敢报案来看,可佐证叶某涛及其同伙男子案发当时想从事抢劫等非法的目的。

张明楷教授在论文“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界限中引用《德国刑事诉讼法》阐述自己的观点倘若起诉方未能否认正当防卫的辩解,即使被告人提出的正当防卫辩解存在疑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也不能说:被告人虽然主张正当防卫,但却无法对此加以证实,因而判决被告人有罪。而只能说:由于被告人主张正当防卫,因而无法确信被告人故意伤害之罪责,因而宣告被告人无罪。”因此,将此观点应用于本案,可表述为孙某金辩解自己是在受到暴力抢劫时实施正当防卫,因而无法确信孙某金故意伤害之罪责,故孙某金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