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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案件质量内部监督的思考
时间:2012-09-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于加强案件质量内部监督的思考

 

陈淑芳[1]

 

 

 

当前,人民群众对于检察机关的信任主要来自于他们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直接感受,所以案件质量的高低直接与检察机关能否被人民群众信任有密切关系。案件质量不仅要看受理、批捕、起诉、审结了多少案件,更要看执法方式是否文明、能否反映社会要求、体现群众愿望,最大限度地增强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笔者以纪检监察为视角,探讨应如何加强案件质量的内部监督,切实提升案件质量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

一、案件质量内部监督的主要模式

案件质量监督的主要模式有四种:一是自上而下的纵向监督方式,由分管检察长、部门领导、主诉、主办检察官对分管案件质量进行检查、监督。二是部门间的横向监督方式,根据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由下一诉讼环节对前一诉讼环节的办案工作进行监督,具体到检察机关中,即通过控申、侦查监督、公诉等各部门之间的制约,对案件质量进行相互监督。三是以专职部门为中心的监督,由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对办案人员履行职责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办案纪律情况等情况进行检查,进而对办案人员所办的案件质量进行监督。四是以案件流转环节为重点的监督,由案管科通过对案件流程的监督,间接地对各业务部门办案质量情况进行监督。

二、当前案件质量内部监督的缺陷

当前案件质量内部监督机制虽然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但在实际运作和管理中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具体表现为:

一是监督制度执行不严。案件管理实践中较多的是采取结果评价、事后评价等较为被动的方式,对执法工作具体运作是否规范和及时主动管理显得较为薄弱,导致不少已有内部监督机制并没有得到切实落实,很多监督制度停留在纸面上和口头上。

二是考核标准欠缺科学。对执法办案的考核评价一般只针对结果,而且主要是对好的方面进行肯定和表彰,对执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总结分析较少,督促改进工作也做得不够。

三是监督措施比较滞后。由于现有的案件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一些案件质量问题往往要在进入另一诉讼阶段后才被发现,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一般属于“亡羊补牢”式的监督,对执法办案和检察工作可能存在的不足、隐患和苗头性的问题无法进行实时监督,不能发挥“事前预防”的监察作用,无法在“亡羊”之前就发现漏洞,并把“洞”补上。

四是责任追究力度不强。由于纪检监察部门对检察业务工作深入了解不够、专业性不强等原因,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质量的实施、落实整改措施等环节过分依赖业务部门,监督质量与效果不可避免地建立在被监督对象的自觉性上,导致发现问题不够及时,监督质量和效果无法保证,案件责任难以分清,追究责任的力度不强。

五是整改成效不够牢固。个别干警对一些小偏差、小错误不够重视,进行集中纠正和整改后,通常过一段时期又会重犯老毛病。如我院2009年对检察法律文书规范化情况开展检务效能监察时,对检察法律文书存在格式不够规范、说理不够到位、存在错别字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以通报的形式督促干警进行全面整改,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在2010年进行法律文书质量抽查时,笔者仍然发现个别法律文书还是不够规范。

三、加强对案件质量内部监督的对策和措施

笔者认为,案件质量产生问题,并不是因为缺乏办案制度或制度不完善,而是由于对已有的办案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对违反制度的情况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没有进行相应的处罚所造成的。因此,建设、衔接和整合检察机关内部不同渠道、不同监督职能、不同监督方式及不同监督力量的统一有效的机制和制度措施,使之有机统一,紧密衔接,互相支持,以保证已建立的各项执法办案制度和纪律规范落到实处,发挥综合优势和整体效应。

(一)明确案件质量的评判标准。案件质量的好坏,不能因人而异,要确定和统一案件质量的评判标准。笔者认为评判标准的制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四个因素:一是办案人员是否公正、依法办案,是否高质量地完成办案任务;二是办案是否兼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三是程序是否合法、办案是否符合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规定;四是执法作风是否存在不文明、不规范、不严谨、不耐心的情况。

(二)规范和细化办案流程。对执法办案各个具体环节的执法规范应作出严密详细的规定,明确各个办案环节的要求,使办案环节环环相扣,步骤分明。理顺各种案件的流程走向,强调管理、督查的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和重点案件类型,明确各业务部门之间分工责任,以及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职责与关系,使每一个执法环节和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有责可究,防止执法的随意性。

(三)强化案管部门的实时监控。案管部门要充分借助案件管理系统软件对检察办案环节实现动态监控,随时掌握每个案件的诉讼进程,并定期对各类案件的详细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使院领导和业务管理部门能全面掌握案件及其他业务工作的详细情况,实现检察办案流程的全方位控制。同时,案管部门要根据办案规律和质量要求,针对办案中经常出现的具普遍性或倾向性的质量问题,以及涉及办案期限等问题进行预警提示,促使各业务部门将一些程序性要求以及实体上的细节认定问题纳入规范管理的内容。

(四)加大对案件质量的检查力度。要采取随机抽查、平时检查与年终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案件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承办人办案中的一些不规范的行为,防止错案和重大质量问题案件发生。同时要加强对抽查案件和必查案件质量情况的分析评估,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有关业务部门,提醒办案人员严格把握案件质量关,消除案件质量瑕疵,减少和防止差错问题的再次发生。

(五)加强对执法办案的业务指导。业务部门要加强对类案、行业性犯罪案件的研究分析,撰写高质量的调研文章,为办案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增强服务和指导办案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办案人员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

(六)建立监督信息的通报制度。全面收集、管理案件质量情况,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反馈,并据此进行监督、协调和决策,以通报的形式督促业务部门进行整改,并对业务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加强和巩固案件质量监督的效果。

(七)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坚持检察业务管理与队伍专业化管理的有机统一,将考核奖惩措施充分落实在检察业务动态管理考核机制中,切实将案件质量情况与干部年度考评、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并作为评比、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于质量高的“精品案件”,建议予以表彰奖励,强化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选拔办案能力强、案件质量高的办案人员为业务骨干,加强对其培训培养,作为主诉检察官和主办检察官的后备人选。

(八)落实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高检院《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检察机关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执法责任制度与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措施。条例从责任追究的角度,进一步充实完善了检察机关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责要追究的内部监督机制。因此,通过建立以办案人为中心、以责任划分和责任追究为内容的办案责任机制,兑现错案和质量不高案件的责任追究措施,并通过与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制度相结合,将办案主体的履职情况、办案质量、过错责任列入执法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档随人走”的执法质量终身制。使执法档案所反映的执法状况,与执法主体的长期跟踪考察相结合,充分发挥执法档案在规范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正确评价工作业绩、落实执法过错责任等方面的功能。

 



[1]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