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之思考
罗练婷[1]
从
一、恶意欠薪的现状
受欧债、美债危机冲击及人民币升值等因素影响,部分以出口加工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成本上升、订单减少等问题,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拖欠工资甚至欠薪逃匿现象有上升趋势。据了解,在被拖欠工资的职工中,90%-95%是农民工。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仅2011年春节元旦期间,各级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共检查用人单位34.8万人,涉及职工1917.4万人(其中,农民工1488.3万人),为105.82万职工追回被拖欠的工资24.5亿元(其中为93.44万农民工追回被拖欠工资22.6亿元)。[2]以“制造业名城”著称的东莞,拖欠现象更为严俊,东莞市企业数量众多,外向型企业占大多数,全球金融危机爆发蔓延后,企业生产订单普遍减少,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企业主欠薪逃匿问题比较突出。
二、恶意欠薪的原因
(一)违法成本低,是用人单位欠薪逃匿的制度原因
我国是劳动密集型的生产大国,历来注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有很多法律法规去试图保证劳动者报酬的正常发放。首先,劳动者可以用行政手段维权,若劳动者被拖欠劳动报酬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用人单位支付报酬和赔偿金。其次,若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未果,劳动者可以就欠薪问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因此可以说当前行政法、民法都对这一问题有规定,但违反这些法律的成本很低,不足以威慑用人单位,导致不能实实在在地保证劳动者立刻拿到薪酬。另外,刑法也不断扩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多次的刑法修正案中,不断增加新罪名或加重刑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刑法在保护劳动者方面表现十分乏力。据统计,2009年以来,我院共办理恶意欠薪案件9件14人,以合同诈骗罪批捕8件8人;共办理损害劳动者生命权的案件3件5人,分别以故意伤害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起诉;无1例以“强迫劳动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批捕或起诉的案件。
(二)经济环境变化,是用人单位欠薪逃匿的客观原因
一是受外来环境影响。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欧盟、美国强化国家保护主义,用人单位生产订单减少,货款支付拖延,甚至拖欠款项后“人间蒸发”,导使用人单位资金周转不灵,相继停工、倒闭、破产。二是用人单位成本高。由于材料采购成本过高,再加上直接用人成本过高,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普工人力资源限制,劳动效率低下,良好成品率不理想,导致成本偏高。三是很多用人单位长期存在违规生产行为,大部分存在欠薪逃匿情况的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均存在账目不清、真假两套账等违法违规行为。即使是正规的用人单位,但在东莞更多是“三来一补”企业,不是“破产制度”的合格主体,不能通过正常破产程序处理经营不善问题,在走投无路情况下只能选择逃逸。
(三)劳动者法律保护意识薄弱,给用人单位欠薪逃匿留有空间
劳动合同一直被视为劳动者的护身符,但出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由于劳动者受教育程度低,长期从事基础性工作,缺乏自我法律保护意识,对合理维权途径缺乏了解,对企业不签订合同不予重视,造成企业欠薪逃逸后无处维权。另外,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仔细看清条款内容,往往出问题后才认识到错误,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也给企业欠薪逃匿留有空间。当劳动者辛苦劳动却得不到报酬时,劳动者往往不知所措,只能采取私力救济维护个人权益,或因发泄不满而引发犯罪,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
三、改善恶意欠薪现象的措施
(一)完善恶意欠薪罪
建议“两高”联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提高“恶意欠薪罪”的可执行性和实效性,使其确切成为劳动者获得薪酬的法律工具。1.加大恶意欠薪罪的威慑力。构成本罪,必须满足“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这程序条件。这程序条件弱化了本条的可操作性、威慑力。如果劳动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用人单位恶意欠薪,但政府有关部门不责令支付,那么用人单位就不存在“恶意欠薪罪”的风险。建议应当视情节对拘役的期限及罚金的数额进行量化,以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2.明确“有能力支付”概念,什么情况下才算企业丧失支付能力,是利润量不足以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还是用人单位的固定资产折价后仍不够。该概念不是法律概念,建议司法解释对此作明确的界定,以增强该法条的操作性。3. 确定“数额较大”概念。在恶意欠薪罪的法条中,规定恶意欠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入罪。但目前并没有出台更详细的解释说明何谓“数额较大”,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很容易造成严重后果,致使 “较小数额”的恶意欠薪行为难以被惩罚。
(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社会法的调整机制是一个相对缓和的手段, 并且比刑法手段更容易为经营者接受, 也容易营造一个和谐共处的社会环境。例如, 通过设立既有保障和调剂功能又可以由欠薪基金组织追偿的欠薪保障基金制度, 对每个用人单位每年征收数百元的欠薪保障金, 能够为绝大多数经营者接受, 也可以解决欠薪的应急基金问题。再如, 对拖欠劳动者工资比较普遍的建筑行业和其他某些劳动者流动性大的行业, 通过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和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要求业主将一定额度的工程款划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监控的银行专户, 可以有效防止建筑等行业存在的普遍欠薪问题。
(三)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
对于企业,应客观看待外部环境,完善内部机制,进而营造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大对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增强企业竞争力,获取高额利润,避免沦落欠薪地步。对于劳动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利用空余时间多看书,提高文化水平及法律意识,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检察院等机关单位,应配合和联合其他劳动部门对企业及广大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宣传,通过深入用人单位普法宣讲,一方面帮助用人单位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竞争力,另一方面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切实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拓宽其维权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