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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诉阶段的刑事和解 --以恢复性司法为视角
时间:2012-09-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试论公诉阶段的刑事和解

                         --以恢复性司法为视角

(公诉科 张旭岑)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转型,以及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各类社会矛盾在改革过程中凸显,中央政法委也将“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核心业务部门,应充分发挥和延伸公诉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自身利益的合理诉求,将刑事和解作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平台,实现由报复性司法向恢复性司法的根本转变,为建设幸福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刑事和解 化解矛盾 恢复性司法

 

一、 公诉阶段刑事和解的价值导向

公诉部门不仅承担着打击犯罪的法定职责,更肩负着保障人民合法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的神圣使命,这就对公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诉部门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必须摒弃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理念,用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宽容和平的司法导向,保持刑法的谦制,由惩罚为主的报复性司法向保护为主的恢复性司法转变,使国家、加害人、被害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合理的平衡。刑事和解能消弭双方冲突公诉工作,为在公诉环节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供有效途经。

 

二、 公诉阶段刑事和解的现实需求

1.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需求。

宽严相济是为我国司法现状量身订做的刑事政策,体现打击与保护并重的有机结合。公诉阶段刑事和解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外延相契合,做到当宽则宽,通过刑事和解来修复犯罪嫌疑人所造成的损害,即给了犯罪嫌疑人一次改过自信,认真悔过的机会,也使被害人的补偿和抚慰,重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社会的和谐,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对于被害人来说,在遭受犯罪侵害之后,都便会产生复仇和补偿的双重心理,其参与司法过程的动机和目的,不仅仅是要求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追究与惩罚,更重要的是获得赔偿来恢复自身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的损失,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诉讼程序的进行,被害人的赔偿心理逐渐加强,而复仇心理会越来越弱。审查起诉作为审判前的最后一个阶段,被害人会有强烈的赔偿心理,尤其是受到人身伤害的被害人,此时可能已支付甚至已无力支付大额的医疗费用,假若在这个过程中在不能满足被害人的补偿心理,可能导致被害人的二次受害,从而对国家的刑事司法产生不满和失望的情绪,引发上访、闹访,不利于社会稳定。

3.是节约司法成本的有效手段。

公诉阶段的刑事和解能实现公平和效率的有效结合。整个刑事程序是以国家机器作为推动,需要付出以东莞为例,刑事案件仍高居不下,看守所更人满为患。在部分案件中,刑罚所耗费的社会资源与犯罪所造成的损害仍是不成比例的,前者远大于后者。刑事和解鼓励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作出合理的赔偿,在真心悔罪的基础上,作为换取减轻处罚或者非刑罚化、非监禁化处理的对价。如我院审查起诉一抢劫案中,鉴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又是未成年在校学生,通过刑事和解更有利于改造和继续学业,在征求被害人意见后,最终对他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这样,既能避免这类偶然、轻微犯罪的嫌疑人在看守所或者监狱中受到累犯、惯犯的“交叉感染”,又能让他们在社会上创造更多的财富,最终实现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三、 公诉阶段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刑事和解必须有其适用范围,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否则有可能被滥用,而偏离了原有的设计宗旨,成为腐败的滋生地。这就要求公诉部门对于使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必须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做到“当宽则款,宽其所宽,宽而有度”。

1.当宽则宽。公诉阶段刑事和解的适用一般限定于对社会秩序、被害人权益损害相对较小轻微、偶然的犯罪。如因邻里纠纷、民间矛盾等引起的轻刑犯罪;一时气愤的偶然犯罪,造成损害结果不大的;在校学生或者未成年实施的轻微犯罪。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为初犯、偶犯,多因一时冲动或者心智不成熟而实施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不大,具有改造教育的可能性, 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2.宽其所宽。宽其所宽原意是在轻型犯罪中可以从轻处理,但这里引申为刑事和解必须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即刑事和解的重点在“解”,即化解双方矛盾。公诉阶段刑事和解系由公诉部门、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作为基本参与人,缺一不可,而其中又是以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价值导向,刑事和解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通过悔罪、道歉、赔偿等举动,使被害人受损的物资和精神利益得到有效修复,这是刑事案件由惩罚转向修复,由报复转向宽恕,化解双方冲突的核心要求。若被害人不予谅解,刑事和解便失去原有的意义。

3.宽而有度。公诉阶段刑事和解并不代表一味地免除犯罪嫌疑人的罪责,公诉部门必须结合到具体案件中,充分发挥和延伸公诉权,选择最行之有效的处理方式。在强制措施上,可以适用取保候审、见识居住;在刑罚处罚上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在量刑建议上,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缓刑。如我院办理的某交通肇事案,我院公诉科组织双方进行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后我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由其到社区的敬老院劳动,作为不起诉的对应条件,即体现司法宽大的精神,又保证其受到一定惩罚,在公诉阶段刑事和解中彰显出人文司法、能动司法的价值追求。

 

四、 公诉阶段刑事和解的具体措施

1.完善程序,建立阳光听证制度。我院公诉部门在完善刑事和解的程序下花心思,下功夫,制定了《刑事和解听证制毒》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力求刑事和解在阳光下有效运行。如公诉部门办理的一宗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要求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我院公诉部门依法对该案进行严格审查后,邀请公安机关、司法部门、新闻媒体等整个刑事和解过程,以及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进行听证,各方对此都予以了肯定。

     2.拓宽渠道,引入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机制。公诉部门积极拓宽刑事和解的渠道,探索刑事和解的新方法,由“坐下来”,到“走出去”,如引入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中立第三方参与调解,实现刑事和解过程的阳光公正。如我院公诉部门在办理陈某某犯罪一案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当即委托虎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我院派员到场见证,最终双方得以化解矛盾。  

 3.整合资源,共同搭建刑事和解大平台。一方面,公诉部门充分利用设立的驻镇检察工作站,形成与镇调解中心的工作对接。对涉及检察机关职责的事件,积极参与,会同镇调解中心、公安机关、政府等共同处置,促进刑事和解的达成,形成解决矛盾的合力。另一方面,公诉部门主动加强与控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通过控申部门及时了解有关当事人的动态,并将对案情比较了解的优势与控申部门有丰富的接访、调解经验相结合,做好风险评估和调解方案,切实增加刑事和解的成功率

4.强化监督,完善后续跟踪回访机制。在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公诉部门应及时监督,通过电话、回访等方式向被害人了解协议落实的情况,跟进其生活状况和心理动态,必要时提供相应司法援助。如某过失致人重伤案中,嫌疑人因使用酒精炉不当引发爆炸使被害人烧至重伤,鉴于两人是同事关系,公诉部门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但由于嫌疑人家庭条件困难无法支付赔偿金,和解协议一直未落实,公诉部门与当事人多次联系核实后,依法为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达到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