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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坚持司法群众路线所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措施
时间:2013-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浅谈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坚持司法群众路线

所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措施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张丽娴

 

2013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新刑诉法的修改方案,新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全面实施。在新刑诉法全面实施的新形势下,如何在贯彻落实法律的同时,坚持走群众路线,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难题。尤其是新刑诉法的修改大大增强了检察机关的职责,不仅对检察机关工作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还对检察机关工作理念的转变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司法群众路线”的基本涵义

在解析“司法群众路线”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叫“群众路线”。一般认为,“群众路线”是指毛泽东同志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中所表述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而“司法群众路线”,顾名思义,是指群众路线与司法工作相结合,在司法工作中注重贯彻落实群众路线。具体说来,“司法群众路线”是指在延安时期形成的“马锡五审判模式”,即“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办案方法”,也就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并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一般认为,马锡五审判模式的核心是民众参与,是一种大众化、简便化的司法审判风格。

马锡五审判模式与西方社会所主张的司法模式有着本质区别。马锡五审判模式更注重实质正义,不拘形式,与西方强调程序正义相比,它不那么讲究程序正义。也因此,我国有部分学者对这种审判模式持怀疑和批判的态度,认为在现时代主张马锡五审判模式是在走“回头路”。有学者研究表明,20世纪80年代,由于我国司法过于强调“群众路线”,致使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出现了道德泛化的现象。20世纪90年代末,为了弥补司法群众化带来的缺陷,中央提出了“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口号,日益注重加强司法专业化建设。2009年,最高院王胜俊院长提出了司法应走群众化道路的口号,自此在国内重新掀起了司法群众化道路的热潮。大概是基于这样的历史背景,对于重走“司法群众路线”,才有了学者的反对声音。诚然,若重走马锡五审判模式道路意味着法律泛道德化,笔者也持反对的态度,且我也相信国内反对的声音远远不止如此。事实上,在现时代重提“司法群众路线”,并不是指照搬马锡五的审判方式方法,而是结合当前司法工作,在推动司法专业化的过程中,注重加强结合,做好群众工作。“群众路线”在不同时期和不同语境下的含义是多变的,因此,我们要辩证地看待“司法群众路线”重提的意义,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新刑诉法对坚持司法群众路线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2012年3月,第十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新刑诉法于2013年1月开始实施。新刑诉法对原诉讼法的内容作了较大的调整和修改,既有内容的调整、制度的改革,也有程度的增加,这对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工作模式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总的来说,新刑诉法的修改传递了这样一个信号——更加注重保护人权。说到底,这也是司法坚持群众路线的具体表现。在新刑诉法执行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如何应对诉讼程序各环节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如何在新刑诉法的大背景下更好地贯彻落实群众路线,都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大难题。

一是加强人权保障对检察工作的新挑战。新刑诉法在第二条增加了这样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具体说来,就是要求我们既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然而,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犯罪行为深恶痛绝,更注重要求检察机关发挥职能整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能,对检察机关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做法却鲜有提出要求的,有时甚至对检察机关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表示不理解、不满意。那么,检察机关如何平衡好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职能呢?

二是增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检察工作的新挑战。根据新刑诉法的要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要作为一个特别程序,成立专门的检察人员承办该类案件,并要求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讯问的时候要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其其他具有临时监护责任的人员或机构代表到场。但是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在本来就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如何做好未成年人保障工作,这也是一个新的挑战。

三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检察工作的新挑战。新刑诉法修改了证据规则,并明确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自侦阶段以及审判阶段,都承担着非法证据排除责任,但是在不同的阶段,检察机关在对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是否一致?还是说区分不同的阶段采取不同的标准?这也是需要检察机关在落实新刑诉法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三、检察机关应对新刑诉法有关规定的建议措施

新刑诉法贯彻落实群众路线,无论是加强人权保障的提出、还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增加、抑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提出,都是司法群众路线的具体要求。这就要求我们检察机关在执行过程中,进一步深化群众路线的观念,切切实实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具体说来:

一是准确理解群众路线基本含义。正如前文所言,群众路线的内涵是辩证的,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丰富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主体日益多元化,从前群众的主体是工农兵,但现在群众的主体已远多于此。为此,为了做好群众工作,不应再以单一标准简单地划分范围,而应从更广大范围来深刻理解群众的定义和内涵。同时,“群众路线“中的”群众“不应是指与”党员“相对的概念,而是不带任何道德判断的中性词语。为此,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群众的一份子,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也是坚持群众路线的一个重要体现。

二是加强群众路线观念教育。在准确理解群众观念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在日常检察工作中,要注重向检察干警灌输这种理念,让干警准确把握群众的基本含义和丰富内涵,在开展检察工作时,既要维护作为人民群众一员的受害人的利益,也要维护作为人民群众一员的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做到不偏不倚地执行群众路线,切实维护好人权;同时,也要注重向社会群众传递这样一种信念——犯罪嫌疑人也是群众一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

三是注重加强群众工作技巧。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检察机关面临的工作压力会越来越大,但在编制有限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必须做好内部调整,加强群众工作能力培养和锻炼,不断强化检察队伍建设,以应对新增加的未成年犯罪案件特殊程序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响应国家提出的司法专业化建设,检察机关注重在人才招录上吸取政法专业的学生,尤其是近些年来,大部分的检察人才招录都要求法学专业毕业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些做法无疑整体提高了我国检察机关法律专业化,然而,却也带来了不少问题。由于大多检察人才直接由高校进入到检察机关,他们往往缺乏群众工作经验,即使群众观念不弱,但群众工作方法和技巧却相当匮乏。因此,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贯彻执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殊程序,必须注重加强对检察干警、特别是青年干警群众工作技巧的培养和锻炼,不断提高他们应对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

 

 

 

注释:

 

 参见殷增华、殷文明同志的《揭开“司法群众路线”的迷雾——以司法改革为分析视角》,载于《法制与社会》,2009年12月(上)。

 参见招妙同志《探讨马锡五审判模式的现代化复兴》,载于《法制与社会》,2011年6月(中)。

参见招妙同志《探讨马锡五审判模式的现代化复兴》,载于《法制与社会》,2011年6月(中)。

 王胜俊在2009年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有言:2009年,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着力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三是着力保障民生,重视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司法作风,完善便民措施,体现司法为民。”自此,在国内掀起了马锡五审判模式的学习热潮。

 参见《贺卫方:不走回头路》,《把司法改没了的司法改革》,《司法改革必须按法理出

牌》《三个至上谁至上》等一系列文章。

 参见陈柏峰《革命传统与法治国家的建设——政法工作中的群众路线》,载于《文化纵横》

参见殷增华、殷文明同志的《揭开“司法群众路线”的迷雾——以司法改革为分析视角》,载于《法制与社会》,2009年12月(上)。

 参见李华《“群众路线”:内涵、逻辑与特质》,载于上海党史与党建2012年1月号。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通过)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通过)第五编的相关规定。